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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_2019年5月印发
来源:农村农村部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9/5/30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计财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能,规范农业农村部负责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我部在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15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的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职能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包括农业农村部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项目、利用外资农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专项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业投资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体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统筹管理,包括组织编制农业投资规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项目归口管理司局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包括编制有关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编制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开展日常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本辖区需中央支持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具体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研究与规划

第七条 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支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农业投资的总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3—论证形成重大投资政策项目储备。

第八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三年支出规划建议,计划财务司进行统筹平衡,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决策以专项建设规划为重要依据。各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领域的农业投资专项建设规划,计划财务司负责统筹投资并组织进行论证,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建设规划以农业农村部文件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重大专项建设规划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印发。

第九条 计划财务司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整合,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按资金性质、功能等进行统筹安排,整体设计投资框架体系。

第十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鼓励创新投融资模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担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民加大农业投资。

第三章 年度投资安排

第十一条 各相关司局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农业投资政策建议,计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建议,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投资项目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司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调对接,确定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总体规模;组织细化支出方向和规模,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司组织各相关司局细化项目任务,测算资金安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向财政部报送资金安排建议。

(二)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各相关司局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以正式文件印发,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三)计划财务司及时协调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并抄送各省—5—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以及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编制本区域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由各相关司局提出年度项目申报的初步意见,计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通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填报和推送有关信息。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申报,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限额的重大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采取竞争立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项目相关申报通知执行。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间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以计财字号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文件应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司和各相关司局。各相关司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根据年度投资规模、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提出相关专项的投资建议计划及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和衔接平衡后,形成农业农村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后,分省份分投资类别(专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或抄送的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司会同各相关司局以农业农村部文件统一分解下达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五统一”要求,统筹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及实施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资金、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大任务要统筹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统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细化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分解、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文件抄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按照任务清单方式进行管理。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在同一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资金,扶贫攻坚等领域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调整,由该项目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调整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将调整

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司统筹组织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各相关司局应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及时对项目进展进行调度、督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度各地农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司、各相关司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主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对于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司统筹开展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各相关司局结合具体投资项目实际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构建本行业、本领域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司局负责审核汇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农业投资项目区域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司汇总审核,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目标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任务清单一并印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业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司统筹开展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各相关司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计划财务司。计划财务司会同各相关司局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司和各相关司局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对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政策到期或绩效低下的投资项目及时提出清理退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项目、利用外资农业投资项目,以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直属高校和中央直属企业承担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项目的具体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申请中央投资的农业投资项目参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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