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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灌区改革情况汇报
辽宁省水利厅农水处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3/4/22    

一、灌区基本情况

辽宁省现有大中型灌区83处,设计灌溉面积928万亩,有效灌溉面积723万亩,实灌面积596万亩,其中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12处,设计灌溉面积578万亩,有效灌溉面积449万亩,实灌面积 385万亩;小型灌区近3000处,有效灌溉面积270多万亩;农灌保留机电井近9万眼,其中完好井约 7万眼;纯井灌区有效灌溉面积700多万亩,实际灌溉面积500多万亩。

据统计,大中型灌区建有渠首工程233处,引提水能力1689m3/s,配套机组409台,装机容量6.46万kw。建成支渠以上建筑物2.59万座,其中内部灌溉提水站1241座,提水能力1369 m3/s,机组2070台,装机容量12.78万kw;另外尚有水田补水井1.3万眼。这些工程遍布全省各地,担负着全省1800多万亩农田灌溉任务。

辽宁省灌区工程大多建于70年代以前,工程标准低,质量差,配套不全;经过多年运行,老化、坏损、失修情况十分严重;灌区效益逐年衰减。据调查,需更新改造的渠首拦河坝、进水闸、冲沙闸和渠首提水站占总数的35%-45%;需更新改造的支渠以上渠系建筑物占总数的30%;需更新改造的内部提水站占总数的40%,机电设备运行超过3 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35%,小型引水渠首工程老化率占50%,蓄水水源工程老化率为35%,小型提水站老化率为51%。由于这些灌溉工程的老化、失修,已严重制约了辽宁省灌溉效益的发挥。

二、灌区改革的做法

1、调整农业水费,建立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国发[1985]94号)文件下发后,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几次调整水费征收价格。1990年2月省政府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1990]5号)文件,将农业用水水费由 1983年0.008元/m3调整为0.016元/m3,1992年以辽政发[1992]46号文件,调整为0.02元/m3。农业用水水价只占农业用水成本水价0.119元/m3的16.8%,农业水费仅占农业生产成本的5.8%,远远偏离成本价格。

由于水费价格偏低,灌区管理单位入不敷出,为改变辽宁省灌区因工程老化坏损、年久失修、灌溉效益逐年衰退的局面,通过多方面工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1996]9号),从1996年3月1日起农业用水水费由0.02元调整为0.03元。增加的0.01元钱中0.007元用于建立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0.003元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养护。这项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全省每年为2000多万元。1998年省政府又以《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25号),规定从 1999年1月1日起农业用水价格每m3提高0.02元。有力的促进了灌区老化失修工程的更新改造。

2、确权划界,壮大灌区自身产业实力

一个时期以来,水利工程设施由于界限不明、权属不清,被肆意侵占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加之自身管理不善,灌区效益得不到发挥,工程在病态下运行,几乎无以为继。为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用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权属问题。我们积极主动地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与土地部门协商,收集有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分赴省内外有丰富经验的地区考察学习,经两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根据全省十四个地市的材料统计分析,全省划定了水利工程范围。这项工作为水利事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合法基地,为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打下了良好基础如沈阳市浑蒲灌区总干由原沈盘新河改造而成,干渠两侧很多土地资源,被沿线农民种植,虽经灌区多次调查催收,但缺乏依据,一直无法收回。一方面影响工程维修养护,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灌区完整治理,综合效益的发挥。1993年经过土地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依法划定了总干两侧的土地资源归灌区所有。总干两侧现有土地近300亩,鱼池50余亩,收回农民耕种土地150余亩,开垦荒地近百亩。以此为基础,进行总体规划,成立了泰达总干开发公司,建成年养殖1000头猪的养猪厂,年养2000只肉鸡的养鸡厂,每年获纯利10万元。

3、实行用水包干制,强化节约用水

辽宁省83个大中型灌区中,有60余个灌区分布在中部地区7个市,由省直七大水库供水,供水线路长达450km,有的灌区流径最长的达7天。一到灌溉期,各行其是,上游随意引水,下游用水则非常紧张,供水矛盾十分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首先由省厅成立了专门调水组织,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也相应成立调水小组和专管人员,上下形成了一条龙调水管水机构,从组织上强化了用水管理。第二实行用水包干制,改变了过去那种灌区报用水计划,要多少引多少的做法,按灌区前三年的实际用水量的均值做为包干水量。实行这一做法后,调动了供水部门和灌区及用水户之间两个方面积极性;用水户少用水少花钱,提高了效益,同时也解决了供水部门水量紧张问题。实行用水包干后,调动了用水户积极性,育苗期纷纷引用桃花水、沟塘水和井水等,七大水库不放灌区的春季育苗水,仅此一项,供水部门每年就节省水量2亿m3左右;促进了田间节约用水。70年代初,农业用水一直延用着传统的落后的灌溉方式,如大水漫灌造成的渠道漏水、跑水现象普遍存在,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左右,水田用水定额达1500-2000m3。实行用水包干后,采取了旱育苗、旱耙地,浅湿灌溉等措施,灌溉定额降到1000m3左右,近些年已降到850m3左右。七大水库的灌溉面积也由过去的300万亩,增加到460万亩,节水效益显著提高。

4、大力开展综合经营,壮大灌区自身经济实力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业用水水费很低,灌区管理单位入不敷出,导致行业贫困,缺少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活力。改革开放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大部分灌区管理单位开始转轨变型,由单纯的管理型、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积极兴办经济实体。几年来,随着改革的发展,灌区综合经营得到了很大发展,有效地分流了富余人员,缓解了人员臃肿、入不敷出的局面。

5、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近年来,辽宁省的东港、营口、灯塔、盘山和大洼等灌区,已列入国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灌区工程的配套完善,为灌区管理提供了基础条件,在灌区改革中,重点推出了灌区管理局(处)与用水者(户)协会共同管理的模式,使灌区由过去的行政机构供水,转到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的轨道上来。灌区支渠以上的骨干工程由灌区管理局(处)管理,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支渠以下的小型工程由用水者(户)协会管理和维护。用水者(户)协会全权负责支渠以下工程的维护、配水、水费收缴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灌区采用合同供水,由灌区管理局(处)与用水者(户)协会签订供水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供水时间、数量、灌溉面积、应缴水费等。这项工作正在试点阶段,效果很好,今后应全面推广,分期实施,计划用3~5年时间全面实施灌区管理局(处)和用水者(户)协会共同管理的模式。

三、今后工作设想

辽宁省灌区改革工作正在进行,目前的情况还远不适应当前改革形势的要求,必须在灌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方面下大力量,在今后的工程更新改造等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

l、加快灌区工程更新改造

辽宁省大中型灌区大多建于六、七十年代,有些是四、五十年代修建的。由于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灌区规划和工程质量先天不足,又由于运行多年,工程老化失修,配套不全,达不到设计灌溉面积。因此,灌区工程续建配套与更新改造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艰巨的任务。根据我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计划“十五”期间更新改造9座大型灌区,新增灌溉面积29.5万亩,改善灌区水田面积219万亩,需总投资9.41亿元,其中骨干工程总投资7.49亿元,每年需投资 1.5亿元。

2、解决灌区管理人员严重超编,入不敷出的问题

目前,辽宁省灌区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灌区管理人员严重超编,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中的规定,灌区管理综合指标每万亩约为5人。按此推算,我省9座大型灌区现有实际灌溉面积419万亩,只需管理人员2100人。据统计,目前9座大型灌区实际管理人员达7519人,是核定标准的3.6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解决灌区管理权属问题。目前,我省大中型灌区一般权属县水利局和乡镇水利站管辖,在当前体制下,受当地政府制约较重,不管灌区效益如何,每年都强行安置复转军人、乡村干部,加上灌区本身子女就业,致使富余人员迅速增加。灌区人员大量超编,一方面带来了资金不足,水费收入只能维持人员开支;另一方面又阻碍了专业管理人才的调入,管理人员素质下降,管理水平不断下滑。二是继续调整现行水价,目前辽宁省灌溉水费为0.03元/m3,省直属水库供水水价为0.05元/m3,现行水价只占成本水价的25%�40%,农业水费仅占农业生产成本的6%� 10%,远远偏离成本价格。三是大力开展综合经营,利用灌区自身水土资源,充分开展养殖业、种植业,利用自身现有条件,继续开办工副企业、加工修理服务业等,壮大灌区自身经济实力,增强自我发展后劲。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灌区干部和管理人员素质

目前灌区一方面管理人员严重超编,人浮于事,一方面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致使灌区管理效益低。所以,今后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培训考核,以竞争的方式,优胜劣汰,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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