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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国科[2020]1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0/3/4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范、引导和监督水利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20年2月11日                 

 

关于加强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水利团体标准有序发展,规范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和《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19〕112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增加水利标准的有效供给,提高水利团体标准编制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技术创新,满足水利市场发展和创新需求,为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技创新。鼓励水利社会团体开展科技创新,将创新成果及时融入团体标准,促进科技成果标准化、产业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2.适应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3.促进协调合作。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沟通合作,联合开展团体标准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共同研制发布标准。

4.加强指导监管。加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完善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监督机制,引导团体标准依法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逐步健全和完善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实施协调配套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在水利科研、设计、产品和服务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推动水利科技进步,支撑水利改革发展。

二、明确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与定位

(一)团体标准管理与制定主体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协调,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负责本专业或职责范围内的团体标准的技术指导。

鼓励具有法人资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工作能力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水利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工作。

团体标准制定应充分调动会员、相关企业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共同制定发布标准。

(二)团体标准发展定位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承接以市场为主体,不适宜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应适应市场和创新需要,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推动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三)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水利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充分发挥本团体会员及相关方的专业优势。

三、提高团体标准发展质量与水平

(一)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建设

社会团体要遵循国家和水利行业关于标准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规范化管理,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推广应用、实施反馈的具体要求,建立完善的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机制。

(二)团体标准立项管理

水利社会团体应充分论证并审核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对于界定范围不严格、技术不成熟、干扰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的标准不予立项。各水利社会团体之间针对团体标准立项等问题应主动沟通协调,避免重复立项。

(三)团体标准编制管理

水利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过程管理,适当控制参编单位和人员数量,注重标准质量,确保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符合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发布等阶段,应广泛征求行业部门、科研院所、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以保证充分听取社会意见。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四)团体标准对创新技术应用

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在不妨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支持专利等知识产权融入团体标准。

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转化为团体标准。

积极培育团体标准的知名品牌,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团体标准国际化

鼓励水利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编制高水平团体标准,同步开展翻译工作。推动将实施效果好,具有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进团体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互认。

四、推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一)团体标准的宣传和信息服务

水利社会团体应加强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多渠道宣传团体标准,提升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

鼓励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和团体标准文本,加大信息服务力度。

水利社会团体每年应将团体标准工作进展报送主管部门。

(二)团体标准的采用

鼓励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采用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

符合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要求的,水利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团体标准人才培养

水利社会团体应加强团体标准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强水利社会团体的标准化理论水平和能力,促进团体标准从业人员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进展,为有效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四)团体标准工作的多方支持

引导社会团体、企业等加大在团体标准方面的资金投入,研究推动对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团体标准国际化等工作给予经费补助。推动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团体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各类奖项评选范围。

五、强化团体标准监督管理

(一)团体自律

水利社会团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不当牟利。

水利社会团体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的团体标准信用氛围,促进水利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社会监督

畅通社会监督反馈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项目进行监督。水利社会团体要认真实施团体标准监督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评估。通过信息平台等渠道主动接受公众对团体标准的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改正。

(三)行业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团体标准化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并完善公众投诉受理机制,通过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编号、存在不规范管理行为的社会团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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