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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来源:中国水利报社网站
  董英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0/4/9    

中国水利网站4月9日讯(记者 董英)4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共四章三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以及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提供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而兴建的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办法》健全了运行管理体制。《办法》明确指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安全卫生、用水付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了用水户义务和供水单位责任。

《办法》建立了资金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了供水与用水管理有关要求。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工程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明晰工程产权。国家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其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个人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保障安全供水和用水户用水应当遵守的原则,特别是对水费收缴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农村饮用水依法有偿使用,实行计量收费。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因地制宜实行单一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制度。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在收取水费时,应当由政府对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家庭、贫困户等生活贫困用水户的水费予以适当补贴。此外对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了水源与水质管理等重点事项。规定了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水源保护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和组织开展末梢水水质监测等有关职责。同时,明确了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等等。

《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具体体现,对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办法将于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链接: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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