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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0/4/9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水办农电[2020]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我省小型泵站安全管理,规范小型泵站的安全评价工作,根据《泵站安全鉴定规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泵站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现就做好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保障

小型泵站安全评价由管理单位(以下称评价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评价,所需费用可纳入泵站维修养护工作经费。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管辖的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评价组织单位及时开展安全评价及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小型泵站投入使用前应经验收合格;并落实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职责,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养经费。

二、定期评价,强化管理

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工作是泵站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实行定期评价制度。首次安全评价应在泵站建成验收(或改扩建)后5-10年内进行,此后每隔5-10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运行工况确定)。运行中遭遇强烈地震、超设计标准、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评价。

三、依照程序,规范开展

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工作按《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一般包括安全评价、评价成果审查和评价报告备案三个程序。

1.安全评价。评价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或具有相关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承担单位)进行泵站安全评价。评价承担单位对泵站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泵站安全评价报告(小(1)型泵站用)或报告表(小(2)型泵站用)。小(1)、小(2)型泵站进行捆绑式安全评价的,应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2.评价成果审查。由评价组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召开泵站安全评价成果审查会,组织专家审查泵站安全评价报告(或报告表)。审查专家组应由3名及以上具有较丰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3.评价报告备案。评价组织单位印发小型泵站安全评价报告(或报告表,附安全评价审查意见),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管理单位应保证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管理及监控监测设施等功能完好并得到有效维护,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泵站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评价为三类、四类的泵站,应立即制定大修、加固、更新改造或报废重建等相应处理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在此之前采取应急措施,限制运用,确保泵站安全。

附件: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文档附件区
(1)、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_Word格式
(2)、浙江省小型泵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_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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