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的通知
浙水资[202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及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本《定额》共涵盖了农业、工业、城市生活及服务业等59个行业、932项产品、2875个用水定额值,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下达、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收取、节水型载体创建以及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定额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个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本《定额》标准。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单位产品用水效率;定期开展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市场监督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