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日前,已正式印发。该《办法》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占用方)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办法》还根据占用时间的不同进行了区分,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下的(不含3年),占用期届满时,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水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四川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链接: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