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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0]497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0/12/3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支持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更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取水、制水、输水等过程的生产性用电,不包括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具体范围包括:

1.城市、县城自来水厂通过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2.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其中: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量占水厂总供水量80%及以上的乡、镇自来水厂,其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比重不足80%的乡、镇自来水厂,对其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它生产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3.联村、单村及以下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部生产用电。

三、城市、县城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量,由供水工程经营单位与电力公司根据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占水厂总供水量的比例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和我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上述政策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8号)同时废止。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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