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大型灌溉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多为政府部门所控制。传统的意识认为,只有国家才有能力管理好大型现代化灌溉工程,因为项目本身投资大、技术复杂以及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对水资源的分配和水费征收进行管理。当然,几乎所有的灌溉工程都有用水户参与管理,但这种参与可能仅局限于最低一级渠道的运行,维护管理,用水户完全不参与这些活动却是极少的。
近十多年来的实践向这一传统意识发起了挑战。政府管理的灌溉工程由于资金不足,工程设施每况愈下。而用水户由于得不到及时、足额的灌溉供水,因而对工程的运行管理漠不关心。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用水户更多地参与灌溉管理,以改进灌溉工程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具体做法是,将许多基本的灌溉管理职能从国家机构转移到私营机构、非政府组织或以农民为主的地方组织。最常见的灌溉管理转移形式是将灌溉管理职责从中央政府的灌溉机构转移到财务自主的地方性非盈利组织,此类组织一般由灌溉工程受益区用水户组成,或者用水户在该组织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将灌溉管理权向地方组织转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机构的调整,新的地方组织机构的建立,工程设施、设备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的调整等。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无论是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PIM)或是灌溉管理职责的转移(IMT),其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模式及灌溉组织(协会)的类型等,是保证该过程成功的重要因素。
一、国外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成功经验及面临的问题
(一)影响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基本因素
1.国家政策
实施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国家政策因目的和区域而不同。
菲律宾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大米自给自足。1963年成立了国家灌溉管理局(National Irrigation Administration),负责灌溉工程的兴建和修复。1974年,国家灌溉局实施一项计划,5年内逐步取消对灌溉工程运行维护补贴费,直接依靠向农民收费来支付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为此,政府制定了发展灌溉协会的新策略,鼓励一个灌溉用水户协会或是二个或多个“协会”组成联合会承担灌溉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土耳其早在1954年就立法允许将国有小型灌溉工程由国家水利工程总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State Hydraulic Works)移交给用水户协会。从60年代初期,国家水利工程总局制定了一项计划,即把二级和三级配水网络的运行和维护责任转移给用水户组织。
阿根廷是一个联邦国家,各省、州有独立的议会和宪法,其中包括各自的水法。因此,与水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基本上都是由地方制定的。1990年,国家政府为了进行更有效的行政管理,将水管理职责转移到省、州一级,并开始实施灌溉管理转移计划。
墨西哥于1989年成立国家水委员会(Mexican National Water Commission),开始实施新的水政策,包括将大型灌溉工程交给用水户管理,由国家水委员会负责实施。这项新的水政策的部分内容如下:
·为了在城市和灌区提供供水服务,成立自筹资金和自行管理的水公司。
·所有用水户都要有效地利用水(包括重复用水和保持水质)。
·进行高效用水技术和供水系统技术开发。
·建立新的水文化,动员全社会有效利用水资源。
哥伦比亚政府的农业长期政策主要有:(1)州支持土地改良工作;(2)国家财政支持大型灌溉工程、中小型灌溉工程的建设和修复;(3)国家鼓励私人投资建设灌溉排水工程;(4)积极推动用水户参与灌排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水法
有的国家在实施转移计划之前先制定新的国家水法(如墨西哥、菲律宾和哥伦比亚),而其它国家则仍以旧的国家法律或地方法律来支持转移计划的实施(如阿根廷和土耳其)。
一般都约定,国家水法要清楚地规定灌溉协会和每个用水户的权力,这对灌溉管理转移的成功至关重要。
菲律宾的灌溉管理职责转移计划,按1975年法律条款实施。此外,按1976年法律,国家正逐步完善水权制度,登记国家的和集体的灌溉系统的水权。一旦正式登记后,水权就不能收回。
墨西哥则不然,允许灌溉协会使用灌溉基础设施和水源,但没有明确所拥有的水量。灌溉协会对本地水源有优先权,但并不保证总有固定的供水量。在一定时间内(20~30年),有许可权,但这段时间以后,会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水户。然而,当许可权尚未到期时,按什么手续来确定第二许可权的转让,不很清楚。
水权最脆弱是士耳其,水由国家控制,每个区没有水权。这种制度在那些很少争水的地区是有效的,但在城市和工业用水迅速增加的地区矛盾十分突出。
哥伦比亚水权状况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没有建立起明确的水权制度。
3.水费
通过向用水户征收水费,建立起有效的成本回收机制,使用水户组织财务上良性循环,是灌溉管理转移成功的关键。
墨西哥政府实行了一整套经济改革,包括减少农业信贷和农业投入的补助,取消主要农作物的保护价格,提高能源和燃料价格,灌溉管理转移也是其中一部分。灌区运行和维护责任的转移,导致用水户必须支付灌溉水的实际成本。1989年设立国家水委员会(CAN),规定了公共灌区的运行和维护的负担转移给用水户。
在菲律宾,按1974年第552号总统令,国家灌溉局(NIA)受权将部分或全部的国家灌溉系统(NIS)管理权委托给正式组建的合作社或协会。根据该法令,允许国家灌溉局掌握全部水费收入,逐步取消政府对运行和维护费用的补贴。因此,5年后,国家灌溉局用于工程运行和维护的开支完全来自从用水户征收的水费。
土耳其的灌溉管理职责转移的财政政策与墨西哥相似,打算把运行和维护费用负担从政府转嫁给用水户。与墨西哥和菲律宾不同的是政府继续对工程维护予以补助。哥伦比亚已完成了向灌溉协会的管理职责转移,包括财政负担向用水户的转移。阿根廷的灌溉计划是按联合管理办法执行,费用征收由政府和灌溉协会共同承担。
4.灌溉协会类型和性质
灌溉协会的类型和性质直接与该国的经济结构和灌溉形式有关。在墨西哥、日本、中国台湾、土耳其、阿根廷和哥伦比亚,灌溉协会规模大(受益范围2000~50000公顷),此类灌溉协会更具商业性质。农业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很多职员都是雇佣的专业人员,用水费收入以现金支付其薪水。大型灌溉协会是有能力购买和保养自己的运输和维修设备。
菲律宾的情况则不同,灌溉协会非常小(100~300公顷),以村庄为基础。大部分劳动力是用水户提供的义务工,只有极少数灌溉职员是雇佣的专业人员。小型的灌溉协会是不经济的,也无能力购买属于自己的专门维修设备。在菲律宾,水费多以谷物支付,因此,难于储存和运输,而且储存和运输会造成10%~15%的损失。
阿根廷的灌溉协会享有完全合法权力(包括征税权力)。其他国家的灌溉协会确定和征收水费的权力有限,而且没有其他的征税权力,因此它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水费。
5.实施模式
每个国家,实现向用水户参与管理制度转变的方法是不同的。菲律宾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方法,而哥伦比亚和墨西哥则是自上而下的方法。
从促进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过程方面说,哥伦比亚投入的时间和做出的努力比其他国家都少,但是转移过程非常快。在转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为用水户事实上对他们的所有权及管理责任的变化不太了解。许多灌溉系统是靠泵从河中取水,很多管理转移都涉及能源补贴问题。
阿根廷为了迅速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采用了报告会等进行宣传。墨西哥和土耳其组织用水户参加报告会,并对自己的职员进行培训。墨西哥还组织水利技术研究所和专业公司编写视听教材,以使用水户相信灌溉管理转移是一项积极的变革。
菲律宾采用了最慢的方法,利用研究所技术人员和农民组织者作为“催化剂”开展工作,这些组织者住在农村,组织国家灌溉局有关人员和用水户交换意见。然而,国家灌溉局现在已意识到过分依靠这些组织者,工作进展缓慢,现已大大削减了农民组织者的数量。
(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产生的影响
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管理模式转变的同时,经济和社会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灌溉管理职责的转移可能存在着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不同利益者对同一影响的认识也许会截然不同。但是,通过灌溉管理职责转移可以提高资源开发管理效益和灌溉系统生产率,从而实现系统整体效益。
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产生的影响分析如下:
1.用水户所有权意识提高
灌溉协会组织一般都在用水户中树立起较强的系统所有权意识。日本、菲律宾、哥伦比亚和阿根廷,就属这种情况。在墨西哥和土耳其,灌溉管理转移后,用水户的所有权意识也有了提高,某些用水户为此而振奋(在墨西哥,所谓“许可权”就是指征收水费和提供服务的能力)。事实上,在所有被研究的国家中,工程设施的实际所有权仍归政府。
灌溉管理转移后,用水户在选择董事会中有多数选票,因此所有权意识得到提高。领导者是以这种民主的方式选举的,所以更容易表达要求。
2.灌区管理透明度提高
所有国家都报道,灌溉管理职责转移后,灌区管理更透明,重大决定都通过大会提交给协会会员或他们的代表。在墨西哥,由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负责重大决策。在土耳其,有30~70位政府官员和农民构成相似的机构,起同样的作用。
透明度还涉及到资金管理方面。由协会收取和管理的资金,用水户可以较清楚地了解资金是如何使用的,提高了过程的透明度。然而为了防止这些钱可能挪用于未经批准的事项,由外部第三方严格监督和控制水费的收支仍是必要的。
3.灌区水费实收率提高,但水费标准也普遍提高
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灌溉工程移交用水户组织管理后,水费实收率明显提高。据统计,土耳其在1989~1994年间,由于政策及管理上的原因,水费实收率仅38%,而1995年,灌溉协会负责管理的工程,平均实收率达72%,许多工程实收率在90%以上。菲律宾通过实施用水户参与管理,灌溉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达到51.8万ha(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83%),其水费实收率提高了17%。
但灌溉管理职责转移的一个立即效应通常是灌区的灌溉水费标准提高。在某些国家(如墨西哥、土耳其),水费提高得令人吃惊,高达100%~200%,甚至更高。一般认为灌溉水费占总生产成本的5%~8%是比较合适的。在大部分国家,即使转移后,仍趋向于降至这个范围。在生产规模小和种植经济价值较低作物的情况下,灌溉水费太高会给小农户加重负担。
4.政府补贴减少
从政府观点看,灌溉水费回收率的提高通常意味着政府对工程运行维护的补贴减少。此外国家灌溉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大幅度裁减也减累了国家负担。墨西哥1993年以来,灌区财务自理能力由80年代的10%~30%提高到70%以上,政府对已移交灌区的运行和维护补贴也由1990年的35%减少到15%。菲律宾由于国家灌溉管理局精减了31%的工作人员,从而将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开支从占总运行维护费的80%降低到目前的56%。
5.工程运行维护得到改善,服务质量提高
灌溉管理转移后立即产生的结果之一是改进了灌溉系统的运行维护。1994年在墨西哥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84%的用水户认为灌溉协会承担运行和维护以后,工程的维护得到明显改善,而且用水户把运行和维护余款投入到工程的现代化改造中。
此外,在供水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公平分配水量方面有明显改善。主要原因是:(1)在转移后,用水户通常能更好地获得服务。同以前相比,现在的农民与灌溉协会距离更近、人员接触和意见反馈方便。(2)农民之间的水事纠纷也呈减少趋势,因为灌溉协会通常在农民中寻求解决其问题的办法,总是更接近农民。同时,因为用水户彼此之间相当了解,因此他们能够自我调节其行为。1994年在墨西哥的灌溉协会中间进行的一项研究报道了有84%的用水户表示自转移后,水量分配得到改进,79%的用水户说他们得到了足够的水,79%的用水户及时得到了水,64%用水户表明给他们分配的水量合适。然而,在灌溉协会和灌区之间有时还会有水事冲突,特别是在缺水情况下更为突出,这时就要求政府出面干预。
6.促进政府灌溉专管机构改组
最后,灌溉管理职责转移计划会严重影响到政府所属的灌溉专管机构改组。田间工作人员及运行和维护人员通常迅速减少,随后是管理机构对灌溉系统的水管理职能的改变。例如墨西哥政府7000名政府雇员中有5000人因实施灌溉管理职责转移计划将被灌区解雇。菲律宾政府的国家灌溉管理局已将职工人数减少约53%。
政府灌溉专管机构职能转变是逐步完成的。灌溉管理职责转移后,专管机构的职能主要放在监督、指导和立法等方面,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用水户协会给予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一般说来,一些重要的渠首工程仍由政府专管机构直接控制和管理,而灌溉系统的管理责任则完全由用水户承担。
一些国家实施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计划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一些国家实施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计划情况
国家 | 土耳其 | 墨西哥 | 阿根廷 | 哥伦比亚 | 菲律宾 | 日本 |
一级管理单位 | 灌区 | 灌区 | 灌区 | 灌区 | 社团 | 灌区 |
计划开始实施 时间 | 1993 | 1989 | 1984 | 1976 | 1976/1980 | 1952 |
实施机构 | 国家水利工 程管理总局 | 国家水 委员会 | 灌溉总局 | 国家灌溉管理 局灌溉协会 | 国家灌溉 管理局 | 农林水 产省 |
管理职责转移 特别法 (日本:一般法) | 没有 | 有 1992/94 | 没有 | 没有 | 有 (1974) | 有 (1949) |
政府管辖 灌溉系统 总面积(1000ha) | 1.467 | 3.300 | 360 | 315 | 652 | 3118 (全部) |
管理单位平均 规模(ha) | 6500 | 7900 | 3000 | 12500 | 40 | 448 |
灌溉协会 管理人数 (/100ha) | —— | 0.2 | 0.2 | 0.8 | 1.8 | 2.3 |
平均灌溉水费 (美元/ha/年) | 25 (1995) | 40 (1996) | 70 (1997) | 52 (1996) | 77 (1997) | 232 (1992) |
收费依据 | 面积/作物 | 面积/作物 | 面积 | 面积/作物 | 面积/作 物、水源 | 面积 |
灌溉水费偿还率 | 72% (1995) | 92% (1997) | 70% (1997) | 76% (1996) | 58% (1995) | 99% (1992) |
依靠收费分摊的 运营和维护成本 | 绝大部分 | 85% (1997) | 12% (1997) | 52% (1996) | 46% (1995) | 83% (1992) |
设施所有权 | 政府 | 政府 | 政府 | 政府 | 政府 | 政府 |
灌溉协会国家联 合会 | 没有 | 有 | 没有 | 有 | 没有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