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取水管理是严格水资源源头管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内容。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是取用水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是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取水监测计量工作仍存在覆盖面不全,准确度和在线率不高,信息平台功能不完善,数据共享程度不足等问题,与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取用水情况,提高水资源管理精细化水平,对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满足水资源管理需求为目的,以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加强监测计量数据成果应用为重点,坚持系统观念、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完善水资源前端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及承接管理平台,健全责任明确、支撑有力、监管有效的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为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取水量计量率和在线计量率明显提高,监测计量设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得到有效提升,能够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国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取水以及各领域用水情况,有力支撑水资源监管工作。
二、全面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
(三)加快实现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工业、生活、服务业等取水应全面配备计量设施。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取水,原则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水资源短缺、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对取水在线计量作更高要求,提升取水在线计量率。对调水工程和向河道外生态补水的取水口,应实现计量全覆盖,规模以上的要做到在线计量。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分类推进地表水灌区取水口监测计量。对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到2022年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对其余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通过安装计量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对中型灌区干支渠口门(干渠直开口和支渠进口),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可通过折算或推算方式计算取水量。对小型灌区,要按照规定比例选择典型样本进行取水计量,满足区域小型灌区用水统计数据核算要求。
(五)有序推进农用灌溉机井监测计量。对农用灌溉机井,管径在20cm以上、具备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安装计量设施。对管径在20cm以上、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以及管径20cm以下的机井,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水量。不具备以电折水条件的,应在摸清区域机井底数的基础上开展典型样本计量,合理推算区域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超采区应在以上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提升农用灌溉机井监测计量覆盖面。
(六)做好已有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升级。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取用水户应限期更换、维修,并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对取水规模达到在线计量要求而未实现在线计量的,取用水户应限期实现在线计量。对同一取水口已安装多个取水计量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准确度、传输能力等因素,经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后,确定一个设施作为计量水量的依据,数据由取用水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互认。
三、着力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
(七)明确监测计量准确度要求。取用水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完善农业取水量折算和推算管理。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农业灌溉取水口,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折算方法计量水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折算方法提出规范要求。对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可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区域农业取用水量,并采用遥感监测、区域水量平衡等方法进行复核,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九)加强取水计量设施运维。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责任制,落实取水计量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检定与校准、数据采集与传输等方面的要求,对取水计量设施使用情况、计量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取用水户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严防数据造假。对发现的数据造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推进信息共享和功能提升。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为基础,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信息承接管理平台,做好省级平台与水利部平台、流域平台间的数据同步,实现不同层级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水计划管理、用水统计直报、水资源税(费)征收、基层水资源在线监控等信息资源整合。持续做好平台功能完善和运行维护,为监管部门和取用水户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四、切实强化监测计量成果应用
(十一)强化在取用水日常管理中的应用。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取用水户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如实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并缴纳相关税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与许可水量、年度取水计划等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处理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问题。
(十二)强化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取用水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为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为生态流量监管、水量调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提供重要依据。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在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抓紧编制《取水口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提出提升取水量计量率、在线计量率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应用、完善相关信息平台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安排和保障措施,抓紧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水利部备案。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必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有明确管理单位的灌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由水资源监控项目移交给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使用管理。取水工程(设施)产权及取水权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责任单位。
(十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投入保障,对灌区渠首、农灌机井、农村供水工程等涉农取水口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在线传输计量设施配备、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信息平台建设及运维等予以支持。
(十六)创新技术服务。加快制修订取水监测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折算、推算及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准确度与规范性的研究,完善宽浅河道、大口径管道、不规则明渠水量计量溯源技术。加强新型监测计量设施研制和应用,提升取水口监测计量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十七)严格监督考核。把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度滞后、监管不到位、数据质量问题多的地区,以通报、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水利部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