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水利厅水利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厅党组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水利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21年6月18日
河北省水利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水利厅水利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水费收缴、饮水安全责任体系、水源地保护等方面职责,导致农村居民用水得不到正常保障的,进行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单位包括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和村级饮水安全“三个责任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等“三项制度”,组织建立村级饮水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对区域内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村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人和村级饮水安全管护责任人,督促协调村委会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逐村明确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制定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指导供水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核查各渠道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全面落实生产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认定来源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巡视巡察、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和省级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一)一般问题包括:
1.日供水时长小于3小时的;
2.未按要求设立水源保护范围标志牌、制定保护措施的;
3.未按规定使用消毒、净化设施的;
4.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达不到要求的;
5.供水工程环境卫生杂乱的;
6.未对工程主要构件开展日常保养和运行维护的;
7.水厂、供水站未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的;
8.村内未公示服务电话、责任人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的;
9.其他问题较轻的。
(二)较重问题包括:
1.未按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水源保护范围内存在污染源的;
2.未按规定配备消毒、净化设施的;
3.集中供水工程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4.集中供水工程未定期清洗、维修养护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影响水质、水量的;
5.集中供水工程未及时维修带病运行的;
6.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要求的;
7.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制定应急供水预案的;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设立供水服务电话的;
9.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运行不正常的;
10.未及时回应和解决用水户诉求和问题的;
11.其他问题较重的。
(三)严重问题包括:
1.工程长期闲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2.未如期完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任务的;
3.饮水安全四项指标中有不达标的;
4.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有排污口,或有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5.集中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的;
6.未明确村级饮水安全“三个责任人”的;
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
8.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9.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
10.其他问题严重的。
(四)特别严重问题包括:
1.对交办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同一问题多次出现或经约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
2.因管理不当发生连续停水断水超过10天,造成整村连片停水事故的;
3.因管理不当造成供水水质严重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其他问题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涉及水利部门的由省水利厅对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整改、约谈和通报。
(一)对于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省水利厅通过印发整改清单等方式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省水利厅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三)对于存在特别严重问题的,省水利厅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必要时抄送当地党政主要领导。
(四)被问责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向省水利厅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期整改。
第十条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省水利厅将问题清单移交相关部门或当地政府。
第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水利厅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问责情况纳入省级水利相关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市级问责办法,健全完善分级问责机制,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