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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2021年8月印发)
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1/8/3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水建[202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全面压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更加注重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落实从业人员质量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质量责任,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履职管理,完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授权和项目负责人质量承诺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和责任追究,建立从业人员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和台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4.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日常检查和“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检测。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监督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基于大数据分析方法,探索工程建设管理质量评价机制。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向社会通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5.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加强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水利建设市场各类主体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构建与全国水利系统、省内其他行业等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渠道,逐步归集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活动过程监管数据、合同履约情况等基础数据,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从业人员质量档案。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6.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畅通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渠道,以“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飞行检测”等为手段,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各参建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信用评价指标,并依法予以公开。

三、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7.提升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规范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落实相关岗位负责人,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及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等手续;按分类管理要求组织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预案,落实度汛措施,组织预案演练;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开展相关验收等。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8.加强勘察设计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成果及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水利工程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对项目设计质量进行总体评价,重点检查设计文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深度符合性、工程现场服务、质量管理内控等情况,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行业自律。

9.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合同管理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开展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的检查,规范施工行为,强化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联合验收,留存影像、检测试验、地质等必要资料,加强施工记录、检验评定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全过程可追溯。

10.加强工程监理管理。强化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规范性要求,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管理和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期间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开展监理工作。严格履行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管控职责,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

11.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快修订《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内容和比例;研究制订《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标准,明确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具体内容、频次和边界,倡导监理平行抽检单位和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单位相分离。水利建设工程应严格按规定制定工程检测计划,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等。进一步提升质量检测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检测过程溯源管理,全面推广唯一性识别标识在检测样品、试件的见证取样等环节中的应用。

12.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加快推进已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结合项目特点开展分类指导。适时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简化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持续推行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聚焦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堤塘及闸站和引供水工程等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技术和管护经费等问题。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数字化,实现基础管理、安全管理、控制管理、维养管理和应急管理等一体化、智能化管理。

四、保障市场平稳发展

13.推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制定《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活动,促进建设期设计、施工、采购等阶段深度融合,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行水利水电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不断修订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提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谋划决策、建设实施、综合管理的水平和效益。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不断适应工程投资管理需要,发挥标准定额在工程建设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试点,积累试点经验和成效,不断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

14.推进工程担保和质量保险。加快推进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制度,利用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水利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15.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修订《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协助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严查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标后合同履约监管,构建招投标交易与工程履约联动机制。

五、夯实质量提升基础

16.健全工程质量奖惩机制。开展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等活动,建立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实行优质工程优先参选钱江杯及以上奖励评选、表彰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多种方式,引导我省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在招投标领域,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鼓励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约定条款。

17.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迭代升级我省水利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深度融合质量监督、质量检测、项目管理各系统,突出项目管理、市场管理、政府监管,加强项目现场、建设市场实时联动和协同共享,不断归集和完善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信息,实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不断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和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18.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工艺、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推进重点项目“项目带科研”方案,加快产学研用一体化,加大水利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积极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和论证,带动设计、施工、检测等在理念、技术、管理方面创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BIM、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工程质量监管以及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提升在建水利工程信息化水平。

19.提升质量管理队伍素质。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培训体系,培育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新阶段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建设队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管理水平。重点开展对项目法人的培训,提升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把好工程建设管理的总龙头。加强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提升整体监管能力。加强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抓好工程实施细节,提升工程建设源头隐患管理能力。

20.弘扬质量文化精神。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积极通过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和展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积极举办示范展览、研讨会等活动,积极推进创优创精品工程的比学赶超,提升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老百姓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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