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水农发〔2021〕21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宁西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引黄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提高供水保障水平、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恢复、改善灌溉面积,着力建立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灌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进程,为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提供支撑与保障。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灌溉水源工程、渠系工程、灌排泵站改造等。同时,加强计量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加强灌溉试验与节水技术推广,提升灌区供水保障能力和供用水管理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为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履行主管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为项目法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及申报,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等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报建、开工备案等手续。
(三)组织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四)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外部条件,按照实际情况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开工要件。
(五)依法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组织招标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按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开展工程建设,负责工程建设投资、质量、进度、生产安全、合同及信息管理。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度汛预案,完善各种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
(八)负责主持完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九)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做好旬报、月报等工程建设信息的上报和通报工作。
(十)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六条 有大型灌区工程建设任务的渠道管理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工作机构,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渠道及建筑物实际运行情况,在工程建设方案及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借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负责协调施工占地、弃土场选择、施工进出场道路及场内交通道路、施工用电架设及线路接入、施工排水、树木采伐等事宜。
(三)负责协调设计、指定各施工标段排水路线,确保排水畅通。协助项目法人落实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治安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接受竣工验收后移交的相关工程资料和固定资产,配合做好工程试运行,负责建后管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 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处室按照职能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九条 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会同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应按审批程序报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审批,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相关信息,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接受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相应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信息化实施方案,报水利厅审核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报告经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水利厅。资金申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规发〔2020〕4号)。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控制投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稽察、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并上报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监测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及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业务。
第六章 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全部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订立应采用国家和水利行业制订的规范性合同范本。
第二十二条 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处罚。因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合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发生设计变更应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配备统计信息员,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上级部门上报工程建设信息,由水利厅上报水利部。
第七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单位首要责任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强管理,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参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质量监督及保证体系,设置现场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召开月、季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第八章 工程验收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前,应按相关程序,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告工作。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资产和工程资料移交和登记交接手续,由各管理处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灌溉管理单位按照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强化工程和供用水管理,加强组织和安全管理,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三十五条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会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项目评估,确保绩效目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