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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1/11/5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水农发〔2021〕19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宁夏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补齐中型灌区工程完好率低、设施不配套等短板,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促进灌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中型灌区“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渠首工程、输配水工程、骨干排水工程、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及灌区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期管护等阶段。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开展可行性研究,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征地移民、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田间高效节灌配套难以实施以及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不得审批建设。无取水许可及新增的灌区原则上不予审批,已纳入大型灌区的不得再以中型灌区名义立项审批。

第六条 已列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的项目,各县(区)水务局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管理办法》上报同级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21)执行,可行性研究审查应执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章 初步设计阶段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负责申报县级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执行。初步设计审查应执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应按审批程序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相关信息,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接受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相应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信息化实施方案,报水利厅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否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实施,确保当年投资当年完成,按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监测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及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业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由项目所在县(区)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配备统计信息员,分别按月、季、年定期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信息。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以及其他投入。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配套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灌区管理单位多投入,注重发挥灌区供水服务多元化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利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水务局要加强协调,确保建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要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稽察、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并上报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型灌区改造工程各阶段验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分部、单位等工程验收,并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等专项验收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建设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年度验收、全面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厅,由水利厅审核后上报水利部。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应严格按照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进行评价。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推进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实施进度,及时发挥工程投资整体效益。

第二十九条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各县区水务局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从灌区基本情况、改造目标和建设任务、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两定”“两费”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改造效益等方面开展自评估工作,确保绩效目标。

第七章 运行管护

第三十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应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两费”,保障灌区良性、可持续发展。推进灌区骨干工程管养分离,有序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管护。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进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工程建设改造的同时,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满足灌区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的需求。强化灌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完成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合理制定灌区供水水价,完善水费收缴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水务局结合本地中型灌区工程类别、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模式等情况,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构建标准化管理体系。参照《宁夏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督促灌区管理单位制定细化方案,积极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升灌区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项目改造完成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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