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水务局、财政局:
水利既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也是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的重点领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更好满足人民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美好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加快完善与水利投融资和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科学灵活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需求,充分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水价形成机制,理顺价格水平,强化价格监管,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水资源高效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续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准确把握水利工程供水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厘清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价并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提高水利投资吸引力,提升水利工程供水均等化水平,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内生动力。
——坚持改革创新。有效适应我省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进程,遵循水利工程供水技术经济规律,全面改革定价方法,大力创新定价模式,着力构建完善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价格机制,加快形成常态化、精细化价格监管政策体系,提升价格治理能力,推动供水经营者持续提质降本增效。
——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系统观念,注重整体联动和分类施策,做好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合,妥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上游和下游等各方面关系,科学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实现有偿供水,大型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力争总体达到完全成本水平,中小型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力争总体达到运行还贷成本水平。对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的农业用水价格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地区的非农业用水价格基本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承受能力强的地方,非农业用水价格可达到或分步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
——到2025年,补偿供水成本和体现合理盈利,有效反映市场供求、水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格机制基本健全,水价杠杆对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创新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四)改革优化定价机制。一是健全定价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水利工程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准许收入,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二是明确定价对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供水经营者核定。同一供水经营者所属多个工程向同一区域供水的,供水价格原则上统一核定;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三是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综合价格原则上只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各类别农业用水价格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灌溉用水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可分为城乡自来水厂用水、水力发电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价格等。不同行业或用途的非农业用水价格可实行差异化收益率,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应体现公益性。四是优化定价形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参与新建的非城乡公共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已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担管护责任的农田水利工程末级渠系供水,上游来水充裕、正常供水有保障的生态用水价格以及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水资源匮乏和生态用水严重不足的地方,生态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五是完善计价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和向终端用户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六是实行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评估并校核,评估校核周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如投资、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五)创新价格管理模式。以“十二五”以来我省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时间为界,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存量工程(即2010年底之前投建的工程)和增量工程(即2011年以来投建的工程)。增量工程根据建设规模、用户的用水特性和成本结构实行分级、分类定价。其中,大型增量工程原则上实行“一库一价”,供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型增量工程供水价格以标杆成本作为定价基本依据,考虑动力费对提水工程供水成本的显著影响,实行“标杆水价+提水动力费”定价方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中小型工程各类用水标杆水价和提水动力费率并进行动态管理。除跨市的中型工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外,其余中小型工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提水扬程、用水类别,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同一供水经营者所属多个工程向同一区域供水的,按照各工程根据“标杆水价+提水动力费”测算的水价、以设计供水量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核定统一供水价格。大型增量工程供水价格暂分为农业用水、农村用水和城镇用水价格,中小型增量工程供水价格暂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增量工程水价分类视情况适时调整。
(六)统筹建立联动机制。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各地应协同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联动机制应明确价格构成、联动方式、调价周期、启动条件、调价幅度的确定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和调整联动机制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居民生活用水的应进行听证。对完全疏导原水采购成本会较大幅度推升城镇供水价格的,要研究对联动额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时,综合水价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价格调整不到位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可对城镇供水企业原水采购予以适当补贴,减少原水采购成本上涨对终端水价的影响。
三、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七)健全成本监审制度。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是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严格执行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为核心的成本监审制度。制定已完成竣工决算且运行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其他尚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应开展成本调查。
(八)强化供水成本约束。核定供水定价成本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的,应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从低核定供水定价成本。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督管理
(九)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定价权限,遵循定价规则,严格履行定价程序,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水资源禀赋、供需关系、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机制等因素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定价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十)切实提高定价效能。水价的制定和调整,一般由供水经营者提出建议,也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尚未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及时主动提出定价建议。新建工程根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制定试行供水价格。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进入稳定运行期并完成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价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委托其协助开展相关基础性工作。
(十一)强化经营者义务。供水经营者要建立独立完善的供水生产经营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客观真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所需的各种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供水经营者是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的收取主体,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水费收支制度,切实强化水费收取力度,有效提高水费收取率,严格规范水费支出,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维护、还本付息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及时通过供水经营者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等进行公示。
(十二)完善价格行为监管。积极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对供水经营者价格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对故意瞒报、虚报成本和价格信息的,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因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追溯,视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十三)推进水利投融资和建管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做实水务投融资平台,加快完善“投、管、用”“借、用、还”一体化机制。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稳定市场主体投资预期。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运营市场体系,推动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有序推进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及时组建工程运营主体,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状况,加快实现“以管促建、建管统一”。供水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各地要以县域为单位,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供水服务体制机制,加快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不具备水源、输配管网等物理上连接条件的,实行“同质同价同服务”。尚未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农村供水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的有关政策规定。
(十五)健全完善计量设施体系。切实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缺水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在完善计量设施前研究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供水经营者应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确计量。
(十六)建立供水收入调节机制。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行管理不同增量工程的供水经营者要加快统筹建立供水收入调节机制,通过实施工程间交叉补贴实现企业整体效益,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六、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落实财税土地价格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和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政策。加强各级水利资金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着力优化财政对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定向补贴结构和政策。落实好公益一类、二类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承担防洪、排涝、节水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与公益性相关的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供水经营者进行合理补贴。多渠道筹集和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在用地、用电、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收制度有关规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农业用水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八)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信贷支持力度,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充分发挥金融撬动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供给机制,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引导其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管理制度、创新信贷项目,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用好专项建设基金、抵押补充贷款等优惠政策。积极拓宽信贷担保物类型,落实好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以水利、水电等经营性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政策,着力推动以水费收费权等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信贷质押物的融资工作。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级部署和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实化细化具体工作举措,对标对表抓好落实,加强价格政策与投资、财税、金融、行业、市场监管等政策的协同配合,合理把握水价改革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确保水价改革顺利推进。市、县在制定农业用水、农村供水和城镇供水价格方案时应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建立改革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十)兜牢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水价改革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影响。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和农村供水等终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对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原则上应不调整或少调整。鼓励推行一定额度的年度免费水量制度,进一步降低困难群众水费支出。如测算的水价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分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应在统筹研判水价提高、用水量下降、省工省时、增产增收对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的综合影响,在保护农民种养殖积极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稳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同时,要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四项机制协同落地,确保农业水费支出在农业生产成本中的占比基本保持不变,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各地在农业用水和农村供水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前,不得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调价措施。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做好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相关配套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市场预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贵州省“十二五”以来投资建设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试行供水价格核定规则
2.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试行供水价格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