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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湖南省水利厅等8个部门以湘水发[2021]36号文联合印发
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2/1/30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第四条 水电站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遵循水量调度原则,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第五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能源、湖南能源监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电价的核定和监督执行;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为生态流量监管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位于自然保护地内的水电站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督促保护区域内水电站落实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生态补偿措施和减缓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流量泄放年度评价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对生态流量不达标的水电站执行上网方面的处罚;

湖南能源监管办将水电站保证下泄生态流量情况纳入企业保持许可条件内容;对不能保证下泄生态流量且拒不整改的水电站,依法处理。

第六条 单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由省级负责监管,市县配合;单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负责监管。

第七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科学确定,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

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的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生态敏感区或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组织确定。

第八条 水电站业主负责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水电站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应位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出口至下游第一条支流汇入口之间,以不增加生态流量核定值为原则。监测断面原则上应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利于测流和监测设备设施布置。

第十一条 水电站应采取实时流量监测和动态视频监视采集生态流量数据。实时流量监测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动态视频监视实施全天候录像。

第十二条 水电站应将监测数据(图像)上传至省级生态流量监管系统备查,上传时间间隔为1小时一次。暂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经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采用人工方式上传,上传时间间隔不超过10天。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水电站生态流量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监管部门反映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生态流量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的水电站,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水电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

第十七条 对直接从天然河道取水的水电站开展年度评价,建立评价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水电站(控制断面),相关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生态流量泄放是否达标。水电站日平均下泄流量不小于生态流量阈值为当天达标,全年达标天数占全年评价总天数(扣除特殊情况)的比值不低于80%,年度评价结果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第十九条 对市州、县市区生态流量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优秀:辖区内90%以上(含90%)水电站生态流量达标;

合格:辖区内80%以上(含80%)90%以下水电站生态流量达标;

不合格:辖区内低于80%水电站生态流量达标。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水电站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经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差别化评价:

(一)径流式或日调节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生态流量阈值的时段,泄放流量达到上游来水量的,该时段可认定为达标;

(二)因生态流量监测(监视)设施正常检修无法上传生态流量数据的,该检修时段可认定为达标;

(三)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检修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该检修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四)因执行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指令,水电站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五)因工程损毁、施工等原因导致水电站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六)因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七)因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水电站在某时段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该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生态流量达标的水电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生态保护补偿和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对生态流量不达标的水电站,不得纳入上述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评价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根据分级监管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提出激励或处置措施建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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