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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1月印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2/2/16    

 

辽宁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并纳入《辽宁省“十四五”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省级建设方案》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输配水和排水工程、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中型灌区改造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灌排工程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灌区运行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第四条 各地应做好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工作,将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打造成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地应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省水利厅应建立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六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实施方案由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灌溉面积小于5万亩的中型灌区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地应认真做好工程勘察,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内容,细化工程措施,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满足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项目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重点突出水价形成机制、水费收缴、管护模式、管护人员落实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

第八条 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的原则,各地在开展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时,应进行水土资源论证,在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实施方案中须包含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篇章。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水土资源论证重点分析灌区规模、工程布局与水土资源条件的适应性,与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目标的相符性,统筹考虑水源工程、取用水量、取水方式、灌溉方式的合理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初审,并提出项目名单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择优确定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名单,并编制全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对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提出省级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条 当年启动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应于当年1月底前完成。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的中型灌区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组织技术审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中型灌区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应及时将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填报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灌区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市级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报送省水利厅。

第十一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销号制,原则上上一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方可安排其他灌区和项目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探索实行“代建制”、全过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第十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应规范组建项目法人,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权限,推动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十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对省级及以上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完成前期工作审批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经省水利厅确认后,可提前开展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项目法人、代建机构及举报电话等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 对于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编制灌溉期供水预案及施工度汛预案,保障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负责工程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实行专柜存放,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进行自验。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成并运行一个灌溉期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省水利厅适时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逐项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型灌区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应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按时填报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系统;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及时更新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应向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落实地方保障责任,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任务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型灌区项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做好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成本控制,如增加建设内容、设计变更等造成资金支出超出计划,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超出计划部分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省以上不再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确保市级财政部门1个月内下达资金,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落实管护责任,积极开展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加快提升灌区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探索开展数字孪生灌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灌区骨干和渠系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应积极推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鼓励并引导受益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参与灌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岗位、配备满足运行管理需要的人员;建立健全灌排工程的基本信息登记、工程运行管理、日常巡查、工程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校验或率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健全灌区用水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灌溉用水计划和水量调度方案,指导协调用水户规范用水;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合理调整灌溉供水价格;加强灌区用水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按照不同输水方式,对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的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实现在线计量;对其余灌区渠首取水口和干支渠口门,合理安装量测水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每年春灌前核定灌溉面积,建立灌溉用水统计台账,按时收缴水费。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主体责任,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采取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座谈交流及暗访等方式对各地的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参建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将约谈、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情况按规定纳入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整改情况与下一年度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省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灌区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维修改造资金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用于中型灌区改造的,按照《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操作指南》(辽水合〔2020〕9号)和《辽宁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暂行办法》(辽水合〔2017〕40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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