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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水厂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函[2000]133号 2000年10月11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2/8/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政阅[2000]70号文《关于改水防病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农村水厂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做通知如下:

一、农村水厂(指乡、镇、村水厂,下同)供应天然水,国税局予以免税。

二、农村水厂供应饮用水,国家税法没有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各地地税部门在国家没有明确之前不能开征。

三、农村水厂向农牧民供饮用水,工商局免收登记注册费和管理费。

四、1997年以前建成的属于国定、区定贫困县和19个插花贫困乡、20个困难乡的农村水厂,其生产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电价,直至脱贫为止;非贫困县、乡建成的农村水厂生产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电价。

1998年及以后建成的属于国定、区定贫困县和19个插花贫困乡、20个困难乡的农村水厂,其生产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电价,直至脱贫为止;非贫困县、乡农村水厂生产用电,自建成之日起,两年内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两年后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电价。

因建设农村水厂电力容量增加,免收电力贴费。

以上望各地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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