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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2022年8月印发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2/8/25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函〔2022〕462号

各有关市(州)水利和湖泊局、生态环境局:

为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编制了《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9日                  

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湖北省农村小水电站和水库生态流量下泄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测平台),采用线上核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线上核查:根据省级监测平台中各小水电站实时监测数据的完整率、合格率进行评定。

(二)线下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现场检查。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下游存在生态保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较长、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建立生态流量重点监管名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动态调整当年或下年度重点监管名录。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

第七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科学确定,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

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

第八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布设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规范要求,具备数据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满足生态流量调度和监管需要。

第十条 采取实时流量监测和图像视频监视的方式采集生态流量数据的小水电站,以实时流量监测为主,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流量监测的小水电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图像视频监视。

流量和图像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视频监视实施全天候录像。监测数据应每小时上传至省级监测平台,且本地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天。暂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经水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核实,可采用人工方式上传,上传时间间隔不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健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并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和统一维护。

 第四章 线上、线下监督管理和问题处置

第十二条 省级监测平台运维单位根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数据的完整率和合格率进行综合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

完整率指监测数据完整小时数占评定小时数的比值。完整小时数指该小时内至少有一条监测数据,评定小时数是指扣除特殊情况后的小时数。

合格率指生态流量泄放合格小时数占完整小时数的比值。一小时内生态流量数据的平均值不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认定为该小时合格。

第十三条 有实时流量监测数据的小水电站,实时流量完整率不低于90%且合格率不低于75%评定为合格;无实时流量但有监测图像或视频的小水电站,完整率不低于90%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在省级监测平台报备并附有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纳入评定。

(一)上游来水流量小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

(三)因工程维修、设备设施故障等;

(四)因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须在事发后72小时内报备)。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线上监测成果,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对泄放不达标、整改不及时的小水电站进行实地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小水电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地督察。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确定;

(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确保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三)小水电站监测(监视)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监管需要;

(四)小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第十七条 根据省级监测平台的监测成果和实地抽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一月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合格情况,每年1月5日前通报上一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合格情况。

(一)1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二)连续2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三)连续3个月度或年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作为取水许可、流域水环境保护、电站并网等的重要条件。经约谈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小水电站,将依法依规处置,并报送当地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

第十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应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第二十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在电站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监督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生态流量泄放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电站生态泄流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18〕4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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