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水务局:
为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升价格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要求,现决定对全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行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估范围
已制定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的22个县(区)。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
1.政策制定落实情况。重点梳理农业供水成本监审(调查)、水价政策制定、落实等情况。
2.评估水价标准。测算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评估水价政策是否合理。
(二)抽查评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结合7月下旬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研督导情况,选取部分县(区)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测算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并与价格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三)意见反馈。
根据自查、抽查评估结果,将问题和意见向相关县(区)进行反馈,督促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调整价格水平。
三、评估测算方法
(一)开展成本测算。对末级渠系2022年运行维护成本进行测算,必要时可以延伸到2023年度,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5号)等相关规定,对末级渠系基层水管组织管理的渠道、扬水泵站、机井等运行维护成本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收支明细表、支出明细账、原始凭证、供水量等进行审核、测算,分别核算出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
(二)进行价格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的“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要求,根据成本测算结果,对比分析现行价格水平,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完善末级渠系水价机制,确保农民水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此次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统一组织实施,县(区)做好自评工作。自治区统一聘请第三方开展抽查测算、评估工作;县(区)水务局组织末级渠系水管组织填报成本调查表、准备成本测算资料;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成本测算,进行价格评估,完善水价机制。
(二)按照要求填报资料。县(区)水务局负责填报辖区水管组织名册(附件1),并组织末级渠系水管组织按照要求准备成本测算所需资料(附件2),填报成本调查表(附件3,表中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上资料请于2023年9月11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邮箱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县(区)水务局要督促水管组织及时报送资料,并对资料严格把关。基层水管组织对成本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不按要求提供测算所需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从低核定成本,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认真开展测算评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沟通交流,认真审核成本数据,评估分析价格水平,提出意见建议,采取切实措施,规范价格管理,确保末级渠系水价机制科学合理。
(四)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县(区)自评工作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完成,并将自评情况、意见建议及下步计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邮箱。自治区统一抽查评估工作于2023年9月中旬开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