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水发〔2023〕1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农水〔2022〕275号),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 2023年1月3日
四川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农水〔2022〕275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大型灌区名录是安排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依据。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大中型灌区名录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的通知》(办农水〔2021〕100号),结合灌区变化实际,按要求向水利厅提交进入或退出大型灌区名录的申请,水利厅审定确认,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条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遴选并提出我省实施范围建议名单,申报纳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并按职能分工负责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监管、检查验收、日常监管等。
第五条 实施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目标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智慧灌区建设,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节水型灌区,推进灌区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灌区水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灌区农业用水效率和供水保障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水利基础。
第六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不含水库)加固改造,骨干渠(沟)系及其建筑物配套和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量测水设施、管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改造,灌区信息化和灌溉试验站建设与改造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现状评估,组织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对纳入整治范围的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印发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工作,并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厅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复,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整体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利厅组织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批复,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管理改革与工程改造协同推进。统筹推进灌排工程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一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按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执行。地方建设资金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足额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节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权交易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滞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有单独项目编码的项目可以以已有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没有单独项目编码的项目,可由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建设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签订委托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安全度汛工作等负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合同管理。严禁出现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六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一经批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应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并按工程管理权属报水利厅或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备。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如涉及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构建以质量为核心、安全为底线、进度为目标和建设程序规范、资金使用高效的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对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应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先选用节水节能材料和设备。
大型灌区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约定条款。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加强档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积极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子项目开展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大型灌区改造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将项目审批、开工、建设进度、资金支付、完工、竣工等项目建设信息及时报送水利厅,并更新水利统计管理系统、全国大中型灌区信息管理系统、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等平台信息。
第四章 运行管理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管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灌区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对改造完善的灌排工程设施应及时确权划界。
第二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结合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积极开展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落实灌区“两费”(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强化工程和供用水管理,加强组织和安全管理,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提升灌区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实施大型灌区改造项目时,应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计量设施,强化取用水监管;推进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推动配套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强化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和灌区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省级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地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指导。
项目建设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效益指标实现等;灌区运行管理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问题整改情况与灌区投资计划安排挂钩。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将每次发现的问题整改报告报水利厅备案。地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计划执行、问题整改等方面接受灌区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