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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资管〔2024〕17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4/7/12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取水计量是取用水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是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关键措施。农业是我国用水大户,农业用水既是强化取水计量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取水计量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农业灌溉机井取水点多面广量大,取水计量覆盖比例低、数据质量差、监管难度大,与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河北、内蒙古、山东等部分省份积极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有效解决了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成本高、运行维护难等问题。为进一步扩大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覆盖面,切实提高取用水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水利部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在全面摸清农业灌溉机井底数和计量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以电折水”工作范围,加快推进“水—电”信息关联建档,规范开展典型监测站网建设,科学进行“以电折水”系数测算,不断深化农业灌溉机井水电数据融合应用,有效扩大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覆盖面,切实提高取水计量管理水平,为严格取用水监督管理,强化地下水保护治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通过1年多的努力,到2025年底,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体系,全国适用于“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农业灌溉机井覆盖比例达到90%以上,典型监测站网建设和“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基本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电折水”数据在水资源管理业务工作中得到有效应用,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农业灌溉机井取水情况,有力支撑取用水监管和地下水保护治理工作。

二、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重点工作

(一)明确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工作范围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两级充分利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在全面摸清本地区农业灌溉机井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梳理分析本地区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工作需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适用范围包括各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管径在20cm以上且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以及管径20cm以下的农业灌溉机电井,暂不包括非用电农业灌溉机井(如使用柴油泵驱动、手压驱动等机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省份纳入“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农业灌溉机井名录,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实现名录动态更新。

(二)开展农业灌溉机井“水—电”信息关联建档

有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工作任务的省份,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纳入“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农灌机井名录信息提供给当地电力公司,双方联合开展农业灌溉机井信息与电力计量信息的关联建档工作。要区分单井计量、多井计量、台区计量、分用途表计量等不同的电力计量情况,准确匹配农业灌溉机井与电力计量设施间的对应关系,建立农业灌溉机井“水—电”信息档案,上传至电力公司信息平台,并在双方规则基础上强化部门合作,与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运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新疆等先期启动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先行先试工作的省份,要在202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农业灌溉机井“水—电”信息关联建档,其他有业务需求的相关省份原则上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完善典型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电力公司,综合考虑区域水文地质分区、地下水开采层位,以及农业灌溉机井的类型分布、机井密度、灌溉形式、取水规模、水泵特性、取水和用电计量方式等因素,合理选择用于“以电折水”系数测算的典型农业灌溉机井。典型农业灌溉机井要优先选取同时具备取水在线计量和用电在线计量能力的机井;尚不同时具备取水在线计量和用电在线计量能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电力公司安装相应的计量设施或配备相应的计量手段,确保农业灌溉典型机井具备同步在线监测取水量、用电量的能力,为区域“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奠定基础。典型农业灌溉机井选择的数量、类型和取水、用电计量设施建设应符合《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典型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量值溯源,确保其测量特性满足要求后使用。

(四)开展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系数测算

“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是实现农灌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关键环节。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电力公司,指导市县两级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典型农业灌溉机井进行水量、电量、井深等指标的动态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监测管道压力等技术参数;根据地区机井灌溉取水及用电特点,组织以县级行政区或乡镇行政区为单元开展“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并公布测算成果。在此基础上,要配合电力公司精准提取农业灌溉机井用电数据,有效提高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度。要依托“以电折水”典型农业灌溉机井监测数据,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以电折水”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对“以电折水”系数进行复核并及时公布复核成果,并指导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范围和方法系数相应作出调整。要将本省份的“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通过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及时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并将备案的“以电折水”系数同步送电力公司。

(五)强化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数据应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的原则,按照智慧水利建设要求,不断强化“以电折水”数据在用水统计调查、取用水监管、水资源税改革、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地下水超采治理成效评估、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审批等工作中的应用,联合电力公司汇总统计分析取用水户的取水量变化情况,定期排查取用水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等疑似问题线索,定期分析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取水量变化情况,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等项目需在前期审批环节落实农业灌溉机电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的技术要求和建设任务。相关省级电力公司要依法将取水许可作为机井通电审查和业扩报装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取水合规性审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地下水管理。在拓展完善数据应用场景的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电力公司共同研究开发“以电折水”相关数据应用产品,更好发挥“以电折水”的数据价值,提升水资源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作为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电力公司编制《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工作方案》,重点明确“水—电”信息关联建档、典型机井计量设施建设、“以电折水”系数测算以及数据应用方面的工作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水利部将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加强跟踪指导和工作调度,对各地“以电折水”工作予以支持。各地要积极做好“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将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

(七)加强部门协作

“以电折水”工作涉及用电用水信息的关联匹配,涉及典型监测站网建设,涉及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和用电量的分析提取。在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工作中,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电力公司建立协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双方在“以电折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在“水—电”信息关联建档、典型机井计量设施建设、“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数据共享和分析应用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推进农灌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八)加强技术支撑

水利部将加快推动编制《农灌机井取水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发布实施,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好与已有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水利部将利用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建立部级层面的农业灌溉机井“水—电”信息归集平台,全面掌握各地“以电折水”取水计量情况,同时利用电力公司开发的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数据产品,为各地开展“水—电”信息关联建档、典型机井取水计量、“以电折水”系数管理、“以电折水”数据应用等工作提供平台支撑。各地在工作推进中,要按照相关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做好数据采集、交换、归集和共享应用,并做好数据安全防护。

(九)加强宣传引导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公司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引导基层管理部门和广大取用水户积极配合做好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在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将本省份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将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代表性地区的典型经验,归纳提炼有益做法并进行宣传推广,带动各地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工作,促进取用水监测计量能力不断提升。

水利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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