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骨干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建设是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确立的骨干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3条 骨干工程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通过对中型灌(排)区(受益面积5~30万亩)灌排骨干工程设施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供水利保障。
第4条 骨干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阶段。
第5条 骨干工程项目由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农发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6条 骨干工程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农田灌溉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并与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7条 骨干工程项目要位于(或跨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内;设计灌溉(排涝)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高于30万亩;前期工作较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省级水利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且规划设计方案经论证表明是最佳的;预期效益显著;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的项目建设积极性,地方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建设规模适度,项目总投资一般为1500~25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8条 骨干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筹集,一般由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水利部门及受益乡镇自筹资金等构成。中央财政农发资金为一次性无偿投入。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与中央财政农发资金1:1的比例投入。地方水利部门和受益乡镇自筹资金分别按中央财政农发资金的50%投入。
第9条 骨干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1.输(排)水干支渠(沟)系开挖疏浚(以设计输水流量5m3/s以上的干支渠为主,与其相连的个别支渠平原地区不小于3m3/s,丘陵山区不小于2m3/s);
2.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和暗渠、暗管等节水工程建设以及节水设备购置;
3.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完善配套和更新改造;
4.中小型水源工程(含水源型机电井)建设;
5.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建设;
6.工程管护设施、测水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等的建设;
7.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等(原则上分别按项目直接工程费用的2.5%计取,并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
第10条 骨干工程项目各项建设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11条 各级水利、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农发)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前期准备
第12条 骨干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入投资计划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编制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13条 水利部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规划以及阶段性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骨干工程规划项目库。
第14条 地方水利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骨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要,灌区概况,灌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规划设计及节水技术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组织实施与运行管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必要的附图和附表等。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提纲另行制定。
第15条 骨干工程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和评估论证,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资金配套能力分析等。项目评估由国家农发办(或委托水利部农发办)组织进行。经技术审查和评估论证可行的项目,方可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五章 申报审批
第16条 骨干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灌区管理单位)向当地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骨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国家农发办。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
第17条 水利部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骨干工程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初步技术审查,研究提出年度骨干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报送国家农发办。
第18条 对经技术审查和评估论证可行的骨干工程项目,由国家农发办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和农发部门;由水利部农发办向省级水利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
第19条 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第18条有关文件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在45天内编制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部,抄送国家农发办。同时,应附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以及由省级水利部门统一出具的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及受益乡镇自筹资金承诺文件。
第20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联合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和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按规定逐级报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21条 省级水利部门要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转批水利部和国家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并负责项目立项后的有关行业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22条 骨干工程项目要切实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水利部门要明确项目法人及其职责,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23条 骨干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第24条 省级水利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农发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25条 骨干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对项目进行省级验收。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向水利部农发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抄送国家农发办。
第26条 水利部农发办组织对总项目(全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国家农发办组织重点抽验。重点抽验合格,颁发总项目验收合格证书;抽验不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目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27条 骨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预期效益情况;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及运行管护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28条 水利部和国家农发办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省级验收报告;
2.项目建设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预期效益情况,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及运行管护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3.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4.项目财政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5.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6.项目验收统计表(格式另行颁发);
7.项目竣工图纸;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运行管护
第29条 骨干工程项目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登记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30条 项目运行管护单位要建立新型的工程管护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测算水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31条 地方各级农发部门要适时将骨干工程项目受益区内的农田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对田间工程进行同步建设,以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第32条 骨干工程项目受益区内的灌溉农田要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转作非农用地。
第九章 附则
第33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国农综字[1998]178号)同时废止。
第34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利部农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