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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制订配套政策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7/22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中国水利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张红兵司长。

问:为什么要制订《水价办法》,《水价办法》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已成为21世纪我国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特别是为尽快改变我国一方面水资源短缺,另一方面用水浪费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但囿于当时计划经济的历史条件,《水费办法》将水利工程供水活动视为行政事业性活动,将水费当作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忽视了供水的商品属性,造成水价偏低,水费计收困难并容易被平调、挪用等问题,一方面使大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无力对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有效的维修和养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使用。因此,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正式作为商品价格管理,制定专项价格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水价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施行对于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和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和建立节水型社会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水价办法》与《水法》有何关系?

答:九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法》,规定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是我国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律。

《水法》赋予《水价办法》相应的法律地位。《水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正是根据《水法》的这一规定制订、颁发了《水价办法》。《水价办法》体现《水法》的法律精神,是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行为的具体制度,是与《水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

《水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如核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总原则和超额累进加价等水价制度。《水价办法》是在《水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和我国水资源赋存的状况,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的具体化,是依照《水法》规范治水行为的直接体现。

问:《水价办法》与《价格法》有何关系?

答: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其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保证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价格法》明确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早已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定价目录,但一直缺少系统的价格管理政策。《水价办法》填补了这方面的政策空白。

《价格法》是国家管理所有商品与服务价格的总的法律,《水价办法》是管理单项商品--水利工程供水的部门规章。水利工程供水既是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也是资源稀缺性的商品,因此,单独制定《水价办法》是必要的。《水价办法》是在《价格法》的指导下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系统规定,是与《价格法》配套的部门规章。

问:与《水费办法》相比,《水价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与《水费办法》相比,《水价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全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去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行政事业性服务管理的模式。

首先,定价原则发生了显著变化。《水费办法》只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有偿服务原则,而《水价办法》则不仅明确了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而且明确了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

其次,完善了供水价格的构成。《水费办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其水费构成、核算原则是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偿服务。《水价办法》规定了水价中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供水成本、费用及利润的核算原则,较好地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的实际价值。

第三,合理划分了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根据《水费办法》,地方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制定权限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而根据《水价办法》,地方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则可根据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直到县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有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灵活的水价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配置水资源中的作用。

第四,明确了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丰枯季节水价制度等,这对改变用水观念、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将起很大的作用。

问:水利工程供水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答:水利工程供水总的定价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和公平负担,水价要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核定水价的原则主要有分类计价的原则和按区域统一定价的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问:与《水费办法》对比,《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有哪些变化?

答:这是一个广大用水户十分关心的问题。总的来看,就政策规定而言,与《水费办法》对比,《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上,农业用水价格变化不大,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则基本保持不变。在农业用水上,《水价办法》规定按全部供水成本、费用核定水价,比《水费办法》规定的价格水平略高。但《水价办法》规定农业用水实行统一价格,不再像《水费办法》那样规定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可略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水价。《水价办法》中规定,工业及自来水厂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核定,这是参照一般基础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规定的。由此,工业用水水价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城市自来水水厂用水价格则会有较大幅度上涨,但由于水利工程供自来水水厂用水水价目前很低,不会引起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大幅度上涨。

问:《水价办法》是如何体现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的?

答:《水价办法》从多个方面体现了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首先,适当提高了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的水价标准,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过快增长的工业及城市用水需求。其次,《水价办法》明确规定,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国内外实践证明,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于促进节约用水有明显的作用。第三,《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可实行丰枯季节价格或季节浮动价格,这对于在水资源短缺的特殊时期调整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水价办法》加强了供水计量的内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用水计量并实行按量计收水费,这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手段。相信我国今后几年内水利工程供水的计量设施建设将会受到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将会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问: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分级管理方式。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精神以及近些年来部分省的实践经验,今后几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工程影响的范围和重要性等因素对本地区的水价管理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之间进行合理划分,目前高度集中的水价管理体制将会得到改观。

问:水利部就《水价办法》的实施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一是要抓好《水价办法》的学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水价办法》,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作为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认真组织好职工的学习,很好地把握《水价办法》的本质内涵和具体规定。

二是要抓好宣传工作。水价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水价办法》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水价改革的新政策。

三是要抓好培训工作。水利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水利部将组织全国水利系统,特别是各流域机构、各省水利(务)厅(局)的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四是要切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价办法》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订本地的水价办法实施细则,做好水价核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水利部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抓紧制订与《水价办法》相配套的政策,如制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定》等,使《水价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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