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6]12号)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九五”期间在全国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建设节水型井灌区的通知》(水农水[1996]374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放节水灌溉与打井贴息贷款的通知》(农发行字[1997]4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任务和目标
每个节水增产重点县要在“九五”期间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0万亩以上,同时使全县的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采用工程、技术、农业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节水措施,使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提高20%以上,作物产量提高10%-20%。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缓解地下水采补失衡矛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促进农业节水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快水费改革,探索和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节水工程建、管、用新机制,为带动邻近地区普及节水灌溉创造经验和做出示范。
二、要求
1.工程要求
(1)喷灌、微灌工程。输、配水管网系统和田间灌水设施应配套齐全,同时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北方的大田作物应积极推广喷灌,干旱、缺水山区及温室大棚应积极推广滴灌(渗灌)。
(2)管道输水工程。每亩占有管道长度不少于6米,出水口、闸阀等附属设施齐全。对今后有条件发展喷灌的地方,输水管网的布置和耐压强度要考虑发展喷灌的需要。
(3)渠道防渗工程。按渠道衬砌面积占最大过水面积的比率计算,要求井灌区渠道衬砌率为100%,大、中、小型灌区渠道衬砌率分别不低于40%、50%和70%,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灌区的各项配套设施。
(4)对于管道输水和渠道防渗等输水节水工程,要求田间土地平整,灌水沟长度应不超过120米,每亩畦田数应不少于3个,水稻作物应推行“浅、湿、晒”等科学节水灌溉制度。
(5)井灌工程。对于新发展的井灌工程,要按照井灌发展规划和机井技术规范,合理布局,采用先进的成井工艺提高机井质量,并配套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2.技术要求
(1)节水增产重点县及承担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任务的县,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节水灌溉技术和发展模式。规划由省水利厅(局)审查,报水利部农水司审核,并作为对重点县完成任务情况验收的依据之一。
(2)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应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3)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产品。
(4)工程的运行要以节水灌溉制度为指导,实行计划用水和科学灌溉。
3.管理要求
(1)制定切实可行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建立和健全节水管理组织,责任落实到人。每个重点县从事节水技术工作的人员中,应至少有2人通过部级培训并获得证书,其他从事节水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培训。
(3)加快进行水费改革,建立工程管理维护的良性运行机制。
(4)选择少量典型工程或地块,进行必要的观测,注意收集、整理、分析和有关投资、节水、增产效益等方面的实物、图片录像、文字材料等资料,为总结验收做好准备。
(5)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加强宣传。每年6月和12月底分别写出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局)汇总后报部农水司,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有关统计表。
三、建设资金
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所需的资金以地方和群众自筹为主,国家主要通过安排专项贴息贷款予以扶持,与贴息贷款配套的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1∶1。省、地、县、乡各级政府应制订有利于增加投入的政策和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小农水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及其它支农资金要向重点县倾斜。
四、项目管理
使用贴息贷款建设的节水灌溉工程和节水型井灌区实行项目管理。
(1)水利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的立项前期准备工作,每年申报的建议项目应以省水利厅和部审批的节水灌溉(节水型井灌区)发展规划为依据。
(2)各省每年申报的项目贷款额应控制在上年国家实际安排贷款计划数额的120%以内。
(3)申报的项目应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贷能力。认真落实承贷主体。
(4)贷款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协助项目单位落实贷款,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按时建成,发挥效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对于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管理,进行跟踪调查。
(6)节水灌溉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部农水司负责。各省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查、评估、咨询、培训、技术服务及项目批复下达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承担。
五、验收
1、重点县和节水型井灌区建成后,由县政府组织全县自查自验,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和验收所需的各种实物和资料。
2、由县政府向省水利厅及其它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省负责组织验收。水利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各省验收结果及全省工作总结报告报水利部、抄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3、验收的主要依据
(1)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通知(水农水[1996]374号);
(2)经省水利厅(局)审查并由水利部审核备案的节水规划;
(3)有关工程技术建设管理规范和要求;
(4)建设任务和技术管理要求达到和完成情况。
4、各省验收时应编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格式随后发);阐明验收依据、验收时间、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意见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附有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签名。
5、对未通过验收的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型井灌区,验收委员会应帮助找出原因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待达到验收标准后,重新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