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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黑水发[2001]560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3/8/2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计委、水利部、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计价格[2001]58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的水价改革工作,从而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和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水利产业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黑龙江省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充分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价值;改革供水及其管理体制,改善计量手段,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二、工作思路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这次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

(一)统一原则,分级决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这次选取的三个试点灌区为通过河道或水库取水的国有大型自流灌区,灌区经济情况和供用水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各有关市、县要在《黑龙江省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业供用水特点,逐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规范农业供水补偿机制,按照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水价,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将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因地制宜确定水价管理模式,加强对各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试行试点灌区"一水一价",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并适当引入供水季节差价。

(三)充分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清理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步使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

(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在已有计量手段的基础上,加大计量设施改造、配套投入力度,深入用水户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制订基本用水定额,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户控制水耗、自觉节水。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水价改革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水价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认真做好试点灌区农业水价成本测算工作。各市、县要抽调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的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并应吸收熟悉情况、参与过1995年水费改革的有关人员,认真搞好测算,要做到基础数据科学、合理、可靠。试点灌区供水价格可实行供水管理单位供水价格加上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要规范管理并从严控制标准,不重不漏,实事求是。

(三)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流、挪用等行为。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在村组将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约束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理顺供水管理体制,减少农业供水中间环节。重点理顺乡镇以下环节的供水体制,将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供水、管理、收费到用户,防止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的发生;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渠道维修工作,实行民主管理。

(五)加大渠系改造和节水灌溉投入,提供节约用水的设施和技术保障。采取"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并可适当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以加快灌区渠系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

(六)总结、示范和推广有效的农业节水技术。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加强节水技术研究,结合实际条件,大力推广实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一是推广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技术,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损失;二是修整输水渠道,改进田间节水配套措施;三是推行科学适时适量灌溉根据作物生长周期和品种特性安排灌溉,减少灌溉的盲目性;四是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七)水利工程水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各试点灌区的农业水价实行"一水一价"。在本《意见》下发后,各试点市、县财政、物价、水利、农委部门要尽快办理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手续,并在严格审核农业供水成本测算结果的基础上,抓紧向省水价改革办公室上报调价申请,经省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新的水价标准。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八)加大对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农业水价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节水。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积极探索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可以适当引入季节差价和两部制水价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力求改革收到实效。

(九)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总结,为深化全省水价改革工作积累经验。各试点市、县要按上述具体要求对农业水价改革抓紧组织实施。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改革经验、水价测算成果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水价改革办公室。省水价改革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财审处,具体负责水价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省水利厅与省物价局、财政厅、农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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