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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审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3/8/21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灌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2年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水精[2002]1号)的要求,结合大型灌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灌区、树立先进典型,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是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在灌区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广大灌区干部职工应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与"文明灌区"、"先进个人"的创建、评选活动。

第三条 "文明灌区"、"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由水利部"文明灌区"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评审领导小组由部农水司、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第四条 参加"文明灌区"、"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灌区和个人,由灌区法人负责向本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各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应依据《文明灌区建设标准》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标准》,组织对申报的"文明灌区"、"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初审后上报水利部,参加全国"文明灌区"、"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六条 申报"文明灌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水利部核定的大型灌区;

2.符合《文明灌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3.通过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初审;

4.获得过县(市)级以上"绿化(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5.在创建活动期间,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重大责任事故;

6.申报材料齐全、翔实可信。

第七条 申报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标准》的要求;

2.通过本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初审;

3.申报材料齐全、翔实,事迹突出。

第八条 申报文明灌区的单位,须填写《文明灌区申报表》,并随附文明灌区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应附一份灌区简介和反映灌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音像资料(VCD或至少20张照片),于2003年10月份前报水利部文明灌区评审领导小组。已被授予"文明灌区"称号的,在参加下一次评选活动时,需重新申报。

第九条 申报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须填写《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表》,并随附个人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03年10月份前报水利部文明灌区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根据各省上报的材料,由部"文明灌区"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决定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 "文明灌区"、"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2002~2003年度共评选"文明灌区"50个、"先进个人"1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行贿送礼、超标准接待。违反者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反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灌区"、"先进个人"的,由部农水司和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授予文明灌区匾牌和先进个人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灌区"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如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文明灌区"、"先进个人"称号,收回匾牌、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农水司、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文明灌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分配表;

2、文明灌区申报表;

3、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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