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5年5月1日 星期四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已启用新站点,http://gpzx.mwr.cn/,当前站点将于2025年4月底关闭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已启用新站点,http://gpzx.mwr.cn/,当前站点将于2025年4月底关闭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试点灌区)农业水价测算规定
黑水发[2001]560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3/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水价形成机制,贯彻国务院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精神,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水价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充分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价值,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水管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水利经济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条 国家管理的大中型灌区工程(包括自流灌区、水库灌区和提水灌区),要测算农业水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水价,是指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农业用水的价格。

第五条 国有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的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进行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价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二章 供水价格构成及资产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其中:

粮食作物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构成,不含利润。

经济作物、水产养殖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

第七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生产运行人员数按编委批准并参照水利部颁发的机构定员标准核定。工资总额按2000年年末实际工资标准和测算人数计算。

直接材料包括水利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原料、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按2000年实际支出数计算。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利工程运行的工程观测费、防洪、排涝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等。按工程设计标准要求计算。

制造费用包括水管单位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和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设计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等项制造费用。按2000年年末实际支出数计算。

对其他人员及其运管费用,因国家目前尚无相应的定额标准,其计入测算成本部分由省再行议定。

第八条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等及其他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水管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财务费用是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九条 折旧费的提取。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全面真实地入帐。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尚未入帐的固定资产,要正确计价,根据工程概预算、固定资产形成率计算固定资产总值,均纳入本次测算范围。

在正确、全面、真实计算固定资产总值的基础上,按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3号或财政部(94)财农字第397号文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条 大修理费的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费要按照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3号文件规定计提大修理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供水生产利润是水管单位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用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按1~2%确定。

第三章 分摊和抵减

第十二条 兼顾防洪和兴利的水库工程,防洪和兴利分摊按财政部(94)财农字3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多目标供水的水费成本可采用联立求解的分摊方法,分摊后计入成本、费用。可参阅水利部水管司《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核算规程》。

第十四条 其他效益抵减:水管单位经营的水电站及水产用水水费应在供水成本和费用中抵减。水电站水费对结合用水的按多年平均发电量及年平均售电价的12%计算水费,小水电水费可略低于上述标准。水产用水按多年平均总产值的5%计算水费。

第四章 计量点和计费水量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计量点:自流灌区以支渠口为计量点;水库灌区和提水灌区以放水洞和泵站出口为计量点。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计费水量的计算要采取近年实测资料,没有实测资料的,本次水价测算可采用以下方法:

大中型水库灌区的计费水量采用保证率供水量,采用运行期间多年平均供水量作为计费水量;提水灌区的计费水量采用灌溉期间泵站多年平均出水量作为计费水量;自流灌区以支渠口为计量点,其计费水量可以用亩均灌溉定额除以支、斗、农渠的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进行计算,也可以参照支渠设计流量和各生育期需水情况进行推算。

计算多年平均供水量,对灌溉面积历年变化不大的灌区,采用算术平均;变化大的,采用加权平均;效益发挥不大或尚未发挥效益的,可采用设计供水量。

第五章 效益调查

第十七条 每个水管单位要对用水大户分类进行效益调查。

要按水田、旱田、经济作物每类选取10户,选择1998、1999、2000三个年份,按好、中、差三种地块,对实灌面积、总产、单产、年产值、成本、利润、年总用水量及水费总金额进行调查。

在调查的基础上采用三年加权平均值求出水费占产值、成本、利润的百分比和单方水的产值和利润,并求出亩用水定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水价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