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4年4月25日 星期四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灌区续建、节水灌溉、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计农经发[2000]142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3/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建设、节水灌溉示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项目建设。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的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节水灌溉、水土保持项目。

第三条 大型灌区必须是设计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所编制的总体规划的灌区。

第四条 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重点安排在水资源紧缺、节水灌溉效益显著、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条件、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等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地区。

第五条 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以县(市)为单位。重点选择水土流失严重、对国民经济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水土保持机构健全,短期集中治理能见成效,有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的地区。

第六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重点安排领导重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项目管理好、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项目的实施由县主要领导负责,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七条 大型灌区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取水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m3/s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的建设由地方解决。

第八条 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从规划设计、先进成果应用、科学用水、水费改革、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体现高质量、高效益、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九条 水土保持项目以小流域为单位,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为目标,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大型灌区总体规划以灌区为单位编制,节水增效灌溉示范项目、水土保持项目总体规划以县为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由市计委、财政局和水利局共同审查,市计委和水利局联合报省,经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共同审查,由省计经委和水利厅审批,或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单位在批准的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申报,并经市计委、财政局、水利局共同审查后(并附市、县两级项目责任人),报省计经委、水利厅共同审批。

项目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计经委、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择优选择,联合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逐级申报,并由市计委、财政局、水利局共同审查后,报省计经委财政厅和水利厅,由省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包括主要设备、材料)。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得改变工程规模降低工程标准,不得搞''半拉子''工程,不得留资金缺口。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向各级计委、财政和水利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月报及基建财务报表。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县级有关部门进行阶段验收,验收报告报省计经委、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核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计委、财政、水利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多渠道筹集。中央与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国家要求。省与市县配套资金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总额的1:2,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未按时到位的市、县(市),项目将作调整,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设立专户专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地方各级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及时到位。并将根据地方各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逐级拨付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到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提取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费率执行,并按照核定经费的实际到位数提取,各级不得层层提留。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节水示范项目区的渠道防渗、喷 、滴灌等节水工程及材料、仪器设备、田间试验等;水土保持项目区内的中低产田改造、小型水资源和节水灌溉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沟渠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大型灌区项目区干支渠(流量在1m3/S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节水防渗及量水设施等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严格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时纠正。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办理决算批复。由市计委、财政、水利局根据《节水增效灌溉示范项目验收办法》、《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办法》等要求组织自验后,申请省计经委、财政厅、水利厅组织联合验收。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验收办法要求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及总结报告,由省级验收检查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完成,否则将视情况给予扣减下年度资金,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设立管理标志,保证工程效益长期发挥。

第二十六条 节水示范项目区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管护主体,要加强对项目区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项目区要积极选用先进实用的水利和农业科技成果,开展必要的灌溉、节水、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观测、试验,积累、收集、分析技术资料,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要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实行新水新价,尽快建立起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