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甘肃省张掖市被水利部确定为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张掖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连续3年大幅度削减用水量完成黑河分水任务的情况下,又促进了当地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实现了黑河分水和经济增长的双赢。
今年10月,水利部在张掖召开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要求各地深入学习张掖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本刊《共同建设节水型社会》栏目今天编发在此次会议上甘肃省和张掖市的经验发言,希望对各地推进这项事业有所借鉴。
2001年3月,水利部确定甘肃省张掖市为全国首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水利厅按照水利部党组确定的治水新思路,从“创新机制、改革体制、完善法制”入手,着力推进张掖和全省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创新机制,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首先要通过张掖试点,探索和建立起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体现水权、水价和水市场的一系列节水机制。
一是鼓励张掖市进行水权制度改革。水利厅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结合黑河流域综合治理和水量统一调度工作,指导张掖、酒泉两市进行省内用水指标的二次分配,确立各县(区)的水量控制指标。通过反复磋商,将张掖的可利用水资源量层层分解到了各县(区)、乡、村和各行各业,为实行总量控制和统一调度提供了依据。通过明晰水权,改变过去上游地表水过度开发、下游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局面。
二是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是调节水资源配置和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经济手段。近年来甘肃省密切结合实际,在供水成本、水价和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方面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价与水费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三是建立民主协商,用水户广泛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在张掖梨园河、洪水河等灌区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取得较好经验的基础上,水利厅在全省灌区以转换经营机制、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为突破口,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机制,把斗渠以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用水户,并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收缴水费。目前全省已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400多个,形成了用水户广泛参与的新的运行机制,促进了节水型社会建设。
改革体制,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按照《水法》的要求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向涉水事务统一管理转变,重点推进流域统一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对水资源最为紧缺、水事矛盾也最为突出的内陆河流域,实施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经过两年多的流域统一管理实践,各流域上下游的用水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水事纠纷明显减少,生态用水有了一定保证,下游地下水的超采基本得到控制,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目前,张掖、平凉、庆阳、甘南4个市、自治州以及46个县(区)完成了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占全省县(区)的54%。水务一体化管理,对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用水效率,缓解供需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完善法制,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法制基础2000年国务院第94次总理办公会议做出实施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后,为了保障黑河流域综合治理顺利实施,甘肃省委、省政府针对本省黑河流域水资源及用水状况,制定了“三禁三压三扩”政策,即:禁止开荒、移民和种植高耗水作物;压缩耕地面积,扩大林草面积;压缩粮食面积,扩大经济作物面积;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扩大低耗水作物面积。“三禁、三压、三扩”政策,不仅保证了黑河分水任务的顺利完成,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张掖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甘肃省大力普及节水灌溉的意见》《甘肃省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去年省政府批转实施的《甘肃省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在对全省节水现状评估、节水潜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近、远期的节水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2001年,省政府批转了水利厅编制的《甘肃省县级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报告》,要求各地以《报告》确定的可利用水资源量为依据,加强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用水审批,根据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同时,水利厅会同标准计量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全省各行业用水定额,将在近期发布试行。今年,省政府还重新修订了《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同时规定对地下水灌溉以及水力发电开征水资源费。
甘肃省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虽然只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随着各行各业节水能力的增强,提高了用水效率和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二是改善了生态环境。河西走廊区通过节水,每年少抽取地下水近7000万立方米,减缓了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和地表植被的退化,并为种草种树提供了水源。
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初步尝试形成共识: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坚持节水与经济发展相统一,必须坚持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相统一,必须坚持水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相统一,必须坚持依法治水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统一,必须坚持水利部门主抓和全社会支持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