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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的补充通知
2003农水灌函字第37号
    编辑: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归档时间:2003/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2003年5月,我部下达了《关于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农水[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市、区)于11月底前完成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并报水利部农水司。据了解,目前各地编制工作已接近尾声,为规范上报成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省级分区灌溉用水的供需平衡分析,并对灌溉用水定额做出评价,必要时进行合理调整。

二、上报成果内容要求

(1)根据《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附件2的要求,编写完成的《省(区、市)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和省级汇总完成的调查汇总表;

(2)根据《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附件1的要求,编写完成的《典型县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和典型县相关调查表。

省级编制成果要求附省内分区图、典型县位置图等;对灌溉用水定额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前后数据(作物、定额、灌溉面积)分别填写附表9和附表15。

三、上报成果格式要求

装订顺序:(1)省(区、市)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2)附表11-17的内容,(3)各典型县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4)附表1-10的内容。

要求上报文字材料一式5份,幅面为A4纸;同时将电子版传至jsggc@mwr.gov.cn。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抓紧时间汇总调查成果,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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