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1 为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示范项目对全国节水灌溉发展切实起到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1.2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验,由各示范项目所在县水利局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为省级验收,由各省水利厅(局)牵头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水利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对各省示范项目的验收成果报告审核批复。
二、验收依据
2.1 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2 经水利部农水司或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审查批复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3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2.4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2.5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的基本要求
3.1 示范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通过验收。
(1)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及有关规范要求。
(2)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了促进节水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
(4)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新机制。
(5)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4.1 项目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认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后,由所在县(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4.2 提出验收申请时,提供如下资料:
(1)示范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参照总结提纲(见附件1)编写。
(2)示范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
(3)针对不同节水工程措施和主要作物开展的田间观测试验报告。
(4)本办法印发的有关表格内容。
(5)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6)确保示范项目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五、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5.1 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局)负责,会同计委及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申请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验收。
5.2 验收步骤
(1)听取示范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2)实地考察。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部分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完成面积、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
(3)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4)编写验收报告。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的内容给出评价,由每位专家填写专家评分表(见附件2、附表2),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的签名。当有部分成员对某些问题甚至验收是否通过持保留意见时,在验收报告中应予客观反映。
(5)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明确改进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对确不能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如实上报。
六、验收总结与复查
6.1 省水利厅(局)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内容包括:
(1)验收报告。
(2)示范项目工作总结及表格。
(3)建设工程前后照片或录相带。
6.2 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10%左右的比例对各省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6.3 本办法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解释。
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打分说明
一、前期工作(1.2分)
1. 项目《可研报告》(0.4分)
项目可研报告按水利部下发的《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编制,论证充分,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节水灌溉技术和发展模式,对当地及周边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0.4分);可研报告基本按《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编制、论证充分,基本达到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示范作用(0.2分);未按《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编制、论证不够充分,所提技术、经济指标不尽合理,缺乏指导意义(0分)。
2. 项目《实施方案》(0.8分)
项目《实施方案》按水利部下发的《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要求编制,工程项目建设地点明确、技术设计方案合理可行、投资概预算精确,有明确的建设管理组织,并建立了良性运行机制(0.8分);《实施方案》基本按《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要求编制,工程项目建设地点明确、技术设计方案基本合理可行,投资概预算欠精确,建设管理组织不明确(0.4分);《实施方案》未按《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要求编制,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不明确、设计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投资概预算不准确,无法指导项目实施(0分)。
二、工程建设(3.0分)
1. 完成情况(1.5分)
严格按水利部农水司或省级计委和水利厅(局)批复的内容施工,并保证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1.5分);按水利部农水司或省级计委和水利厅(局)批复的内容施工,建设任务未按时完成(1.2分)。
2. 建设质量(1.5分)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主体工程质量优秀(1.5分);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基本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质量较好(1.0分);工程设计不尽合理,工程质量问题较多(0.2-0.5分)。
三、资金使用(2.0分)
1. 地方配套资金(1.5分)
满足与中央下达资金规定的配套比例,并根据年度计划需求及时到位,且专项用于示范项目建设(1.5分);不满足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但差额部分能在下年度得到解决,且资金专项用于示范项目建设(0.8分);满足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要求,但非专项用于示范项目或不满足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差额部分也未作安排(0分)。
2. 资金管理(0.5分)
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务资料齐全(0.5分);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较健全,基本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务资料较齐全(0.3分);资金使用、管理混乱,财务资料不齐全(0.1-0分)。
四、改革与管理(1.2分)
1.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0.3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三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0.3分);在实行“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0.15分);没有推行“三项制度”改革(0分)。
2. 管理体制改革(0.2分)
能因地制宜地对节水灌溉工程进行承包经营、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0.2分);制定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尝试,取得了初步效果(0.1分);没有进行管理体制改革(0分)。
3. 水价改革(0.2分)
在示范项目区内能实行新水新价,群众认同,做到了按成本计费,水费收入能够维持工程良性运行(0.2分);示范项目区内采取了水价改革措施,能实行新水新价,尚不能达到按成本计费(0.1分);无水价改革措施(0分)。
4. 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0.5分)
节水灌溉工程建成后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及时健全工程管护组织和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0.5分);管理责任基本明确,有相关的工程管护组织和管理制度(0.3分);管理责任不明确,无相关的工程管护组织和管理制度(0分)。
五、效益(2.0分)
示范项目区内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及水份生产率有了明显提高,节水、增产达到批复的指标要求,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同时促进了当地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为当地及周边地区节水灌溉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2.0分);工程设施能够坚持使用,正常发挥效益,项目区内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及水份生产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节水、增产基本达到批复的指标要求,没有进行观测对比试验,提供不出节水增效数据分析,未进行过宣传推广(1.0分);只供参观表演,不能正常使用,没有节水、增产效益,未起到示范带动作用(0.2—0分)。
六、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总结(0.6分)
工作总结内容客观、翔实,总结成绩、经验及教训有深度,对今后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0.6分);工作总结较客观,对成绩、经验及教训有一定认识,对今后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0.4分);工作总结一般化(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