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和认真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新形势下,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召开这次全国水利工程水价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已经出台并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分析当前水价改革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水价改革经验,研究落实水价改革的具体措施,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水利工作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这次由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召开的水价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国家发改委对水利工作特别是水价改革的重视。今天,从事价格工作和从事水利工作的同志坐在一起,共商水价改革大计,必将有力地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和水价改革工作。在此,我代表水利部和汪恕诚部长,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水利事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向水利系统从事水价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地慰问。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进行水价改革
为什么要进行水价改革?这是近几年社会上反响较大的一个问题,也是水利系统以及了解水利有识之士最为关注而且呼声很高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自己首先要弄清楚,并使社会各界都明白。我个人认为,中国的水价之所以要改革并最终要形成一种价格制度,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中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制度。
首先,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一直面临着三大水问题的困扰,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也就是水多、水少、水脏的问题。特别是干旱缺水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中国既是一个洪涝灾害频发的国家,也是一个干旱缺水十分严重的国家。洪涝灾害和干旱缺水似乎是中国这块土地上诞生的一对孪生姐妹,不时给中国人闹出一些乱子,惹出一些麻烦。如果说洪涝灾害历来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的话,那么干旱缺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则是中华民族的一块“心病”。从历史上来说,干旱缺水曾经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甚至直接威胁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从未来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这种影响和制约因素更加明显和严重。党中央、国务院把水资源作为一种战略资源,正是出于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深邃思考。
瑞典著名的水文学家法肯马克曾对世界各地区水资源分布情况作过深入的研究,并根据干旱地区中等发达国家人均需水水平提出了一套评定一个国家是否是贫水国家的定量指标体系:即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667立方米但高于1000立方米,经常出现缺水情况的国家,为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000立方米为贫水国家;低于500立方米属于绝对贫水国家。这一套评定指标体系已经为国际公认,联合国已用此考察评价了世界上145个国家的水资源状况。根据评价的结果,中国被列为水资源紧缺的国家。
中国为什么会被列为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中国的水资源究竟是一种什么状况?只有亮清国家的水资源“家底”,才能提高国人的水资源忧患意识。
一是中国的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拥有量却很少。地球上的淡水资源是一种再生资源,这是因大气循环所致,总体水量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中国多年平均降水量约6万亿立方米,其中54%即3.2万亿立方米左右通过土壤蒸发和植物散布又回到大气中,余下的约有2.8万亿立方米绝大部分形成了地面径流和极少数渗入地下。这就是我国拥有的淡水资源总量。这一总量仅低于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和印度尼西亚,居世界第六位。应该说我国水资源总量是丰富的,但因人口基数大,人均拥有水资源量是很少的,仅为2200立方米,占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中国人均占有量排在世界第121位。
二是中国水资源受降水的影响,时空分布不均,基本上是南方丰沛,北方贫乏,旱灾的机率发生也比较高。我国长江及其以南地区的流域面积(包括长江流域片、珠江流域片、浙闽台诸河片、西南诸河片)占全国总面积的36.5%,却拥有全国80.9%的水资源量;北方地区和西北内陆地区面积(包括淮河流域片、黄河流域片、海滦河流域片、辽河流域片和黑龙江流域片等)占全国总面积的63.5%,拥有的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9.1%。其中西北内陆河流域的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4.6%,而且年内年际变化也很大,基本上是夏秋多、冬春少。因此,我国经常发生冬春旱和春旱,频率达40%以上,其中北部和西北地区经常干旱甚至连年大旱。从历史上来说,我国基本上是两年左右就可发生一次较大的旱灾。
三是我国的水资源与人口、耕地资源分布不匹配。我国北方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二,但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127立方米,仅为南方片人均的三分之一。全国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10个省份中,北方片占了8个。我国南方片耕地面积占全国五分之二,亩均水资源量为1913立方米,而北方片耕地面积占全国五分之三,亩均水资源量只有631立方米。
四是中国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严重,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虽然我国水资源形势从来不容乐观,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水资源保护意识,污染和浪费水资源的情况尤为普遍。特别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中国全面铺开迈向工业化的道路后,水资源污染日趋严重。中国还没有走出世界上一些工业化国家“先发展、后治污”的怪圈。1990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为179亿立方米,1999年达到351亿立方米,几乎翻了一番。其中生活污水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全国75%的湖泊水域受到了显著污染,47%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以及50%的城市地下水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染。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浪费严重,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以农业用水为例,我国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为仅为0.4~0.5,发达国家为0.7~0.8,很多地区还存在大水漫灌等落后的灌溉方式。在工业用水方面,全国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5-10倍,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0%,发达国家已达85%。城市生活用水中,许多城市输配水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水损失高达20%以上,仅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目前中国用水需求如果按照正常需求和不超采地下水,年缺水量约300亿——400亿立方米,倘遇大旱年份缺额更多。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干旱缺水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也十分严重。全国还有2000多万人口饮用水十分困难。以上这些情况,都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紧缺的程度,提醒我们在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
过去,有个美国人布朗曾提出一个问题:中国人耕地有限,人口占世界五分之二,将来谁来养活中国人?意思是粮食危机将是中国的第一危机。通过中国人的努力,中国已基本上解决了粮食安全问题,布朗的多虑实为杞人忧天。近一个时期又有一些外国人提出影响中国未来发展主要是水资源问题。对这个问题,国内许多有识之士指出,不管这些外国人提出这一问题的背景是什么,但总体看来是客观的。确实,中国未来发展真正值得忧虑的是水资源问题。到2030年,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那时中国人均水资源量将跌至1000立方米,已接近了世界公认的贫水国家极限水平,加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以支持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人面临的一个严峻的挑战。俗话说:“物以稀为贵”。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我国必须实行价格制度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以达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的一个最基本的动因。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制度。建国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通过政府行为或者叫指令性计划配置国家资源。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尽管在一段时期也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计划配置与实际需要相差太远,后果是不仅资源不能合理配置,而且难以有效利用,甚至造成失误和浪费,最终也必然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即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开始发展商品经济,并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到党的十四大终于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迈向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新阶段。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对水资源的配置来说,关键是要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价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明确指出,“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温家宝总理也指出:“要抓紧改革水价形成机制。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运用价格杠杆来达到节约使用的目的。现行水价太低,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供水事业发展。要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因此,必须把水作为商品或者作为特殊商品来对待。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才为解决中国水资源紧缺的问题找到一个新的出路,即通过价格制度建设,调节供需矛盾,推动建立一个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保护、优化配置、注重节约、高效利用。当然,解决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并非这一方面,还要不断采取工程措施,提高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同时逐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等。但开源和节流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光开源,不节流,节水型社会是建立不起来的。而通过非工程措施,通过市场机制来节流,这将是一个历史性的必然选择。这一机制设定好了,节水型社会建立了,“实际比建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工程意义都伟大”。因此,可以这样地讲,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水价的改革提供了平台。如果没有市场经济体制,依然用计划经济的方式来配置资源,中国的水价改革是难以有大的发展的,即使按水的商品因素确定了水价,也只能在福利型、行政收费型的范围内。
二、我国水价改革的进展
1985年以前,我国的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的是公益性无偿供水或政策性低偿供水的政策。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水费办法》把供水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首次提出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订水费的标准。《水费办法》颁布以后,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本地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但囿于当时计划经济的历史条件,《水费办法》将水利工程水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其中的一些政策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推进水价改革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使水价改革有了很大进展,并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一是因地制宜,改革水价管理方式。近些年来,一些地区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工程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水价管理权限,确定供水价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山东省将水价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以上的物价主管部门,而且还对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按单个工程审批水价。吉林、新疆、四川等省实行了本省范围内的分地区水价。一些地方改革单一的政府定价方式,试行政府指导价或民主定价,使定价方式更加灵活。如四川省武都引水灌区在全灌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湖北东风渠灌区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水价由用水者协会制定。
二是推行科学计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两部制水价”等科学的计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有效地节约了水资源。山西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为促进节约用水,省政府规定农业用水超过定额部分的水量按原水价2倍收费;工业和生活用水超过计划的10%、20%、30%、40%、50%以内的,超过部分的水量分别按原水价的2、4、6、8、10倍收费,对超过50%以上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则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河北省制定了全省用水定额,定额内容包括工业用水定额、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农作物用水定额以及林、牧、渔业用水定额,为下一步全面推行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部分地区实行了分时段水价、动态水价,用价格机制引导农户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三是改进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约束终端水价秩序。目前,大中型灌区的支渠及其以上的工程一般由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其供水普遍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管理较为规范;而末级渠系一般由乡、村进行管理,供水价格大多没有纳入政府的价格管理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水价秩序较为混乱,这也是近些年来农业水费计收中搭车收费及截留挪用现象严重,农民负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陕西、新疆等地实行“一价到户”、“一票收费”的“终端水价”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在核定水价时,将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及浇地费等供水过程各个环节的收费全都纳入供水价格管理,制定与农民见面的水价标准,并建立了开票、送票、公布“三到农户”的“一票收费”制度,同时辅之于水费公示公开制度,聘请水价监督员加强外部监督等新的配套改革。经过6年的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成效。2002年与1997年相比,陕西省大中型灌区不合理的水费负担每亩一般都减少了7元以上,有的灌区减负效益更为明显,如桃曲坡水库灌区农民水费负担平均每亩下降了12元,亩均用水量较1997年以前下降了15%以上。水管单位水费收入也有明显增长。省属五大灌区2001年水费收入7155万元,较1998年的5227万元增长了36.9%。
陕西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延伸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将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的乱加价、乱收费,农民实际负担的水费有了明显下降;节约用水效果明显;水管单位水费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水利工程运行状态有明显好转。改革取得了减轻农民负担、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利用水资源“三赢”的好效果。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选择西安召开这次会议,也是为了给各位代表创造一次学习“陕西经验”的机会。
以上改革措施,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同时也为制订水价改革的政策,特别是为这次《水价办法》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水价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由于观念上和体制上的一些障碍,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水价管理事权划分不清,水价调整机制不灵活。许多地方尚未进行水价管理事权划分,水价管理事权边界不清、责任不明确,水价改革明显滞后。水价特别是农业水价定价难、调价难,一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供水价格普遍没有达到供水成本。二是水价计价方式单一。大部分水管单位仍然执行单一的水价标准,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丰枯季节水价等科学的计价方式没有得到推广。三是水价水平仍然偏低,且执行不到位。自《水费办法》颁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多次调整水价标准,但总体水价水平仍然偏低,绝大多数地区水价远没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多数灌区现行农业水价只有供水成本的30-60%,有些水利工程甚至无偿供水,大多数供水经营者亏损严重。四是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目前,我国国有灌区水价由政府制定,标准普遍偏低,供水经营者亏本运行,而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水费却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中间加价、搭车收费现象严重,给农业水价改革带来了极大的阻力。
三、认真贯彻落实《水价办法》,大力推进水价改革
经过多年努力,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价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水价办法》颁布是我国依法治水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当务之急是要学习和领会《水价办法》的精神实质,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好、落实好。
一、要深刻领会《水价办法》的精神实质。
《水价办法》较好地体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内容,以水资源赋存状况为定价依据来调整水的供求关系。《水价办法》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种灵活的调价机制,将改变长期以来水价一定多年不变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水价杠杆的调节作用。 《水价办法》把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等根据水资源丰缺状况和供求关系核定水价的制度,作为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水资源短缺局面下调控用水需求,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水价办法》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作用,把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作为今后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方向。这将使水利工程最基本的维修养护经费得到有效解决。随着两部制水价的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和设施带病运行的状况将会得到改善。
二是兼顾效率与公平,较好地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公益性。《水价办法》一方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进一步确立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把有限的水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和效率更高的环节。另一方面,《水价办法》在发挥价格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业还是弱质产业,需要国家给予扶持的实际情况,把农业用水定位为一种特殊商品,明确规定在核定农业水价时不计税收和利润。使水价杠杆在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同时,较好地保证全社会的用水公平。
三是规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使水利工程供水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水价办法》除明确水价核定原则和适时调整机制外,还规范了价格构成,明确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规定了相应的核算原则,使水价核定有了章法。避免了定价的随意性,切实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利益,使水利工程供水行为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水价办法》还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做了专门的规定。明确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四是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能及时有效地调整水资源供求关系。《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权限。《水价办法》对管理权限的规定为各地创新形式多样、反应灵敏、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水资源状况的水价制度,全面推进水价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
五是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和供用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地保护了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水价办法》清晰地界定了相关各方的权责,对价格的制定与执行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供水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水价办法》在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价格激励的同时也明确了违规的成本和法律责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擅自变更水价、用水不交水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等现象的发生。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和扯皮,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水价秩序。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水价办法》。
《水价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级水利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切实把水价改革推向深入。当前,要认真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水价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价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之一是要争取全社会对水价改革的理解与支持,而做好《水价办法》的宣传工作则是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的重要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及时了解水价改革的新政策,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二是做好水价改革骨干队伍的理论培训工作。提高骨干队伍的政策水平和解决水价改革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水价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当前,要认真做好《水价办法》的政策培训。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已经制定了培训计划,在这次会议期间,安排了专家讲座,专门讲解《水价办法》。并将陆续组织各级物价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工作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水价办法》的培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水价工作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水价工作者掌握水价改革的基本理论,水价核定的基本原则和水价确定的具体方法,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的价格改革。
三是加强水价改革的理论创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水价改革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特别要研究:如何以水权理论为基础,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水权、水市场;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水价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何加强政府对水价的宏观调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兼顾用水公平与效率;如何通过理论创新,运用价格杠杆确保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受破坏和用水户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等等,这些都是推进水价改革,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是抓紧开展相关制度的配套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价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本地的《水价办法》或《水价办法实施细则》,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目前,湖南省这项工作已走在了前头,他们已根据《水价办法》的精神实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本省的《水价管理办法》。
水利部要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抓紧制订与《水价办法》相配套的政策,如制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定》等,使水价改革能够顺利实施。
三、要大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制。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我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以贯之的战略思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始终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始终重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始终重视维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始终重视增加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农业灌溉用水量大,用水浪费现象严重,水的利用效率较低;虽然农业用水水价低,但由于末级渠系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水价秩序混乱,中间环节的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灌溉用水实际亩均“水费”却不低,农民不合理的负担沉重。因此,加快农业水价改革,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用水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节约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能否建立。因此,农业水价改革应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应该坚持的原则是:有利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水负担;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水利工程特别是灌溉渠系和设施的良性运行。最终达的目标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各供水环节的水价;实现供水服务计量到户,建立能够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的水费计收新体制。这里,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提几点意见。
一是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推进农业水价管理体制和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妨碍一些基层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既得利益,需要做大量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积极试点,稳步推开。
二是要改革农业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制。改革农业水价管理首先要进行事权划分,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于一般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其次,要积极创造条件,核定农业用水的到户价格。终端水价要按照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水价确定,末级渠系水价按照末级渠系的供水成本和费用确定。
三是要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供水到户”,延伸国有水管单位供水管理和服务范围,按水的流程直接供水和收费到自然村、组或农户,减少管理级次和收费环节。要逐步推广和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用水管水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系维修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和协调,争取乡镇政府的支持,充分调动农民组建用水者协会的积极性,加强对组建协会的指导,同时尽可能为农民用水者协会提供一些资金扶持和便利条件,促使农民用水者协会健康发展。要实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同时由政府价格和水利主管部门确定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价,通过管理权利和责任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
四是要积极推行农业水价公示制度。要建立农业用水“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使用水户心中有数,便于用户进行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宣传车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五是要加大农业灌溉更新改造的投入。目前,农业灌溉渠系老化失修严重,“跑、冒、漏”现象严重,农业用水计量设施落后,这给促进节约用水、推行新的水价制度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须加大对末级渠系更新改造和计量设施投资的力度。目前农民的收入低,投入渠系工程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十分有限,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中央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国务院领导已肯定了农业末级渠系改造和农业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并要求制订试点方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认真研究并积极争取政府列专项资金用于末级渠系更新改造的投入。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扎实推进水价改革工作,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