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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意见》要求 小农水改革五年内完成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12/30    

近日,水利部出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意见》提出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力争在3~5年内,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意见》确定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相关原则。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坚持因地制宜、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意见》明确了不同类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归属。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划归用水合作组织;对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视工程规模组建工程管理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经营性的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卖给个人经营。《意见》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引入了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合同为纽带,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形式,把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规定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的所有权不能拍卖。《意见》中还提出,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革运作程序。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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