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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的意见
晋政发[2002]8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3/8/21    

大中型水库、灌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水利产业的骨干工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现就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水管单位改革的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我省共建成大中型水库62座、灌区175处,设计灌溉面积1265万亩,占到全省灌溉总面积的60%,固定资产总值达34亿元,初步形成了包括蓄水、引水、提水、排水、供水、灌溉的各种工程体系,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农业和农村,加之受资源、地域、环境的影响,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由于大中型水管单位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工程产权单一,经营机制僵化,供水价格偏低,融资渠道不畅,致使大批工程配套不全,老化失修,效益衰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水管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管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在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地方在水管单位改革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全省水管单位改革的面还很小,力度不大,改革的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步伐,要选择一些水源条件好、管理工作扎实、经营状况好、水价能够到位的单位,通过国家政策和投资的扶持,率先形成一批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永续发展的供水实体,对水管单位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水管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我省水管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从我省水管单位发展的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促进水管单位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快以节水为中心的更新改造、续建配套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激活水管单位良性运行、自我发展的内在活力,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基本原则是,着眼于优化工程产权结构,改变产权单一的格局,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产权结构模式;优化水管单位工程资产结构,在确保水管单位公益性资产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同时,逐步提高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水管单位各种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管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基本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水管单位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产权制度、投资体制、价格体系、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初步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政企分开、决策民主、市场运作、管理科学的经营体系,使水管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永续发展的经济实体;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使水管单位建设、维修、改造的投资渠道进一步畅通;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价、费体系,使水管单位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建立灵活高效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在水管单位形成人心稳定,团结向上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要全面落实水管单位改革的各项任务

(一)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由工程管理向经营管理的转变,推行企业化管理。对万亩及万亩以上渠道骨干工程,全面推行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工程经营效益的责任,实现政府扶持建设,水管单位自主经营和高效运转。对支、斗以下渠系工程,要健全用水户参与管理体系,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自主管理,充分调动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积极性。

(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明确界定灌区资产所有权。大中型灌区渠首枢纽和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渠道、设施和土地属国家所有,大中型灌区渠首枢纽和万亩及万亩以上渠道由灌区管理单位管理,明确管理主体。支、斗以下渠系工程,立足于解决配套、维修资金不足等问题,积极推行股份合作、承包、拍卖、租赁等改制形式,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把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农民用水者协会,逐步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三)经营机制改革。不断强化市场意识,模拟市场化运作,推行合同供水,让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推广层层建立模拟法人,层层批发的经验,实行干渠对支渠批发,支渠对斗渠批发,调动灌区各个管理层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农民种植优质高效作物,促进农民致富,提高供水回报率。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灌溉的发展,扩大向城市和工矿供水,开拓多目标供水市场,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当地水土资源,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综合收入,降低供水成本,减少政府补贴,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尽快实现扭亏增盈和良性发展。

(四)投资体制改革。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分类,在加大政府对枢纽、水利灌溉等骨干工程新建、改扩建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元的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形成社会办水利的格局。现有的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可以由用水户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投资建设;灌区新建配套工程以及扩大效益的工程,可以采取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方式进行建设,也可以吸收省内外、国内外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五)供水价格改革。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1702号)的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工业及其它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其中服务业和生活用水价格利润水平应分别高于和略低于工业用水,贯流水、循环水用水按照消耗用水价格的20~50%核定。对已实行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制等产权改革及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应继续推广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和丰枯期浮动水价机制。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的基础上实行定额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

(六)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1]10号)的精神,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按照部颁编制定员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管、养、修分离的政策,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精减机构,裁减冗员。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职务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全员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把优秀人才推到重要岗位上。要打破''''大锅饭''''的分配制度,全面实行工效工资,把职工工资与劳动责任、强度、技能、工作业绩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水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要妥善处理好水管单位改革中的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工程效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水管单位改革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服从政府对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严格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要保证水利工程原有效益的发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施的功能。要明确经营者对工程日常管理维护监测责任,把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纪追究责任。

(二)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特殊性与改革的普遍性的关系。改革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进行。首先必须明确,绝大多数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但又不是纯公益性;它主要服务于弱质产业---农业,不可能赢利,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工程离不开国家扶持,但又不能依赖国家。第二,水利工程是在有限的水资源、有利的地形位置上修建的,在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下,用水价格仍然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第三,水利工程主要是改变降水不均、降水稀少等不利自然条件对农业的影响,是抗御自然灾害的手段,其水管单位改革只允许搞好,不允许破产。要求我们在改革中一要加强领导,二要依靠群众,即依靠全体用水户。第四,水利工程对农田灌溉供水主要是对降水不足的补充,这就决定了它的服务间歇性、不定时性、不定量性;但它的工程维护却是常年性和时刻待命性。要求我们在管理人员配备上和服务收费上不同于一般服务组织。第五,水利工程是一个有机整体,上下左右互有牵连,只有发挥它的整体效能,才能使它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改革中一定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民主参与,科学决策。改革要从渠首直至用水户,万不可把它割裂开来。

(三)要正确处理规范程序与推进改革的关系。水管单位改革政策性强,要加强调查研究,周密组织,正确引导,严格程序。制定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形式、内容、目标的确定,都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要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发布)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工程设施产权改制方案,必须由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益区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共同协商,民主决策,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水利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权的关系,防止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规范产权转让行为。承包、租赁、拍卖期限应从实际出发确定,既要防止急功近利,克服短期行为,又要考虑可变因素,兼顾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凡群众筹资自建自行经营的工程设施,所有权及经营受益权归建设者。要加强回收资金的监管,承包、租赁、拍卖水利工程所得的资金要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五)要正确处理骨干工程与面上工程管理的关系。水管单位特别是其中的骨干工程公益性、社会性较强,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要改变目前工程运行维修费用匮乏、工程老化的现状,建立稳定的各类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除积极增加财政主渠道对骨干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的投入外,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用于水管单位骨干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比重。对配套差、老化重的水管单位面上工程,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扶持,以调动水管单位受益区群众投入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水管单位改革的优惠政策,对改革成效显著的水管单位,在建设和配套、改造投资上要予以倾斜,优先安排。

(六)要正确处理强化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管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用水需求,促进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各单位要妥善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对于通过竞争上岗后的分流人员,单位和职工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改革健康发展。

五、要切实加强对水管单位改革的领导

水管单位改革,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把水管单位改革作为新时期加快水利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同时要将水管单位的改制作为考核内容,对改制工作完成好的水管单位优先考虑安排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加强行业管理,切实搞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加强指导。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物价、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积极支持和推进这项改革。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及时调解和消除水事纠纷,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和侵犯水利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水管单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我省水管单位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〇〇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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