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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营水利的几点思考
  徐家舜 朱玮 王次运 徐红梅 刘晶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4/5/11    

随着多元化水利和水利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快速发展,民营水利应运而生,已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一些有识之士为振兴农村水利事业,弥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水利投入的不足,将自己的多年积蓄或多方筹集的资金用于办民营水利。民营水利毕竟是近年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产物,发展初期将会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心态,既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正确引导,又要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水利建设的实际,科学指导、规范建设,更要充分利用法律加以保护,严格管理,使之不断完善壮大,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有生力量,充分发挥民营水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快水利建设市场化运作步伐,调动社会力量办好民营水利。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在广大农村,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依恋着“大锅水”“公益福利水”,远远背离了由传统水利向市场水利转变的轨道,导致对商品水、民营水利认识不够或了解甚少,在水利体制改革中思想不解放,步伐缓慢。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水利改革氛围,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要开阔眼界,转变观念,通过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进一步明确民营水利的责、权、利关系,利用现有的资源存量,盘活社会资金,深化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将水利工程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实现民营化改造,尤其是六、七十年代兴建的塘坝、小型水库、输水渠道等,因年久失修,社会效益难以充分发挥。有的已经处于报废的边缘,如果拍卖、租赁形式对产权进行明确,一方面国家政府不要固定专人管理,另一方面用拍卖所得的资金和国家集体投入资金,用于奖励民营水利建设和水利建设再投入,从而推进水利建设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水利的合法权益,使民营水利不断壮大。一些地方,水利设施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对大中型水库及配套工程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但民营水利尚未健全相关规章、政策,明确民营水利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对破坏、阻碍民营水利发展的行为给予行政、刑事惩罚,使民营水利不断健康发展。

加强民营水利规范化建设,确保民营水利发挥应有的效益。发展民营水利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科学指导、合理布局等,避免重复建设,做到程序规范、设计规范、验收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民营水利是民间自主投入建设和管理的水利工程,业主往往忽视其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规范。为此,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应该在业主提出申请时就要亲临现场进行规划、设计并提出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时民营业主也要提高科学意识,按要求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质量。

强化管理,确保民营水利持久发挥作用。民营水利是水利体制改革的新产物,多数民营水利的业主不是水利行家,尤其是对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管理经验,作为水利部门不仅要落实好管理责任,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更要指导业主在清淤蓄水、护堤保安、设备养护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民营水利持久发挥作用,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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