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陕西省早日建成节水型社会,陕西省出台了根据不同情况征收水资源管理办法。在城市、工业用水方面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循环用水,对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量在20-40%以内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量在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未改制渠道农业供水价格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浇地费三部分组成;改制渠道的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群管费三部分组成。向农民收取水费,必须凭省物价局监制的机制收费明白卡收取,内容包括用水时间、用水流量、灌溉亩次,不向农民出具明白卡的,农民有权拒绝收费。 此外,水价还将与灌区管理局单位等级相联系:灌区管理局被评为甲级的,灌区水价可以上浮15%,评为乙级的,水价可以上浮10%,而连续两年被省上给予警告的,水价应当下浮10%-20%。
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同时,西安市还将各类用水价适当的进行涨浮,并从5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水价,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
全省还将加大水质保护力度,减污治污,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在农业中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和喷灌、滴灌各种节水措施,力争农业节水灌溉面积占到总灌溉面积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