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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简报(2004年第21期)
浙江省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造福千万百姓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4/6/3    

近年来,浙江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平原污染型缺水、山区工程型缺水和海岛资源型缺水并存,农民饮用水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2004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就“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主要目标、建设标准、政策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一、主要目标

到2007年,完成“千万农民饮用水一期工程”,解决5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明显改善400万农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2008-2012年,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二期工程”,彻底解决目前1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全面改善1000多万农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二、建设标准

分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量基本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连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量满足生活需求,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

三、政策措施

1、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工、出资、出地的方式参股。省里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并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2、加大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投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信贷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农村供水项目实行优惠贷款。

3、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面向农村供水的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4、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

5、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政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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