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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座谈会会议报告
  郑通汉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2/9/29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与国家计委价格司联合召开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座谈会。首先,我代表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对各位与会代表在国庆节前赴北京参加今天的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自198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来,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一直是整个水价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今年5至7月,国家计委价格司和水利部经济调节司联合组织了“百家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深入调查了水管单位水价改革的情况,听取了当地政府部门、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了解了许多地方好的经验和作法。特别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陕西和新疆等地,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今天,我们召开这个座谈会,目的就是交流和推广陕西、新疆等地在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研究和探讨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办法。下面我谈四方面的问题:

一、当前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体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农业用水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制度缺位。目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斗口以上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权限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供水工程的水价标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而灌区支渠或斗渠出水口以下的末级渠系大多为基层政府自建自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农业用水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因此,农业用水的终端水价实践中,多采用估算的方法定价。这种水价管理方式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使得目前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随意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水价管理权限不明确,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乱收费、乱加价挤占了合理的水价调价空间,不仅影响了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还加重了农民负担,成为水价改革“瓶颈”。

目前,我国国有灌区工程供水价格由政府制定,普遍偏低,亏本运行;而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水费却居高不下,政府的政策调控目标没有得到实现;中间乱加价、搭车收费者却从水上得到了甜头。同时,这也很容易使农民乃至社会产生误解,即似乎水费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给农业水价改革带来了极大的阻力。

例如,西北某灌区把护林费、灭虫费、计划生育费和教育费等搭车到水费上收取,1998年应收水费2.7万元,实收水费6.6万元,多收3.9万元,超过应收水费144%。而中南某灌区从1994至1996年向某县供水2.02亿立方米,合同供水价为每立方米1.2分,应收水费242.4万元,实收171万元,而农民实际缴纳水费1440万元,超过实收水费1269万元。即使考虑到水量损耗的问题,也有1000多万元属于搭车收费或被中间环节截留。

二、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减轻农民负担要求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农业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为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民负担减轻,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最近,中办、国办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会议上温家宝副总理专门举了水利上的一个例子,即他下乡调查中有群众反映有个地区每年要收取排涝费8元,但该地已连续干旱3年,不但不需要排涝,还需要灌溉,结果老百姓既要交灌溉水费也要交排涝费,群众意见很大。温副总理认为这种不合理的收费应该取消。在农业水费计收上,目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普遍偏低,而农民每年所交纳的水费却不低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关键的问题是末级渠系的乱加价、乱收费。因此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必须尽快清理这些中间环节。

2、新颁布的《水法》要求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工作,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新《水法》强调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这从法律上促使我们要尽快理顺资源的管理;新《水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制定水价办法”,促使我们尽快颁布水价办法;规定了要按“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这为我们核定水价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规定要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定额累进加价”等新的水价制度,这要求我们要积极推行新的水价制度,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新的水价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末级渠系规范管理的基础之上。

3、末级渠系水价改革是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提高灌溉服务质量需要

以往,由于末级渠系水价管理薄弱,搭车收费截留挪用现象在很多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使得国有水管单位水费收率低,水利工程缺乏维修养护资金,这是导致许多灌区灌溉设施老化失修严重,灌溉面积衰减的一个重要原因,水利工程不能持续运行,农民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灌溉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末级渠系水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末级去系的水价改革。

4、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要求尽快理顺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国务院最近批转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的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并特别强调:要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三、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针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陕西、新疆等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年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三年内全区灌区基本实现“供水到户”。“供水到户”的实施遏制了水费搭车、水量平摊问题,对建立充满活力的供水管理体制、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促进节约用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头屯河灌区为例,该灌区在2001年开始了“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计帐到户、收费到户”为重点的供水体制改革,开展了核定农民最终结算水价工作。“供水到户”改革以来,该灌区水费年收缴率达95%。新办法执行以后,新水价比原来农民实际负担水价每方水减少了0.029元/方,按每亩地灌溉定额460方水计算,每亩地为农民减轻水费负担14.1元。

陕西省在调整省属五大灌区水价的同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与农民直接见面的水价标准,即到农民地头的价格,其构成包括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基层管理费、村组浇地管理费三个部分,包含了供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收费。目前,全省12个大中型灌区中有11个已经按上述模式定价,有效避免了终端水价混乱问题。

陕西、新疆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可初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定价到户

2、开票到户

3、实行计量收费

4、聘请农民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末级渠系水价的监督

5、“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加强水费公示制度建设

6、改革末级渠系管理体制

具体的经验和做法,马上要请陕西、新疆的同志作全面详细的介绍。

另外,其它地区在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如内蒙古河套灌区、安徽淠史杭灌区、湖南铁山等灌区积极推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方式也成效显著。

四、会议内容和要求

今天会议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请陕西、新疆的同志介绍他们关于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经验;二是请大家讨论一下推行陕西、新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可行性、方法和步骤;三是听取大家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今天在座的各位会议代表,无论是物价主管部门的代表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都有各自应尽的一份责任,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代表,更应该积极关心末级渠系得水价改革。因此,为了开好今天的会议,在此我提出以下两点希望:

1、希望陕西、新疆的代表毫无保留地充分介绍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情况,重点介绍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思路、要点、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2、希望与会的每位代表都能为农业末级渠系得水价改革积极献计献策,做到知无不言,有什么想法和建议都可以提出来。

总之,希望同志们把农业末级渠系的水价改革当作整个农业水价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看,尽心尽力地开好今天这个会。

预祝今天的会议圆满成功!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与国家计委价格司联合召开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座谈会。首先,我代表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对各位与会代表在国庆节前赴北京参加今天的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自198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来,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一直是整个水价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今年5至7月,国家计委价格司和水利部经济调节司联合组织了“百家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深入调查了水管单位水价改革的情况,听取了当地政府部门、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了解了许多地方好的经验和作法。特别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陕西和新疆等地,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今天,我们召开这个座谈会,目的就是交流和推广陕西、新疆等地在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研究和探讨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办法。下面我谈四方面的问题:

一、当前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体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农业用水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制度缺位。目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斗口以上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权限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供水工程的水价标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而灌区支渠或斗渠出水口以下的末级渠系大多为基层政府自建自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农业用水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因此,农业用水的终端水价实践中,多采用估算的方法定价。这种水价管理方式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使得目前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随意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水价管理权限不明确,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乱收费、乱加价挤占了合理的水价调价空间,不仅影响了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还加重了农民负担,成为水价改革“瓶颈”。

目前,我国国有灌区工程供水价格由政府制定,普遍偏低,亏本运行;而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水费却居高不下,政府的政策调控目标没有得到实现;中间乱加价、搭车收费者却从水上得到了甜头。同时,这也很容易使农民乃至社会产生误解,即似乎水费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给农业水价改革带来了极大的阻力。

例如,西北某灌区把护林费、灭虫费、计划生育费和教育费等搭车到水费上收取,1998年应收水费2.7万元,实收水费6.6万元,多收3.9万元,超过应收水费144%。而中南某灌区从1994至1996年向某县供水2.02亿立方米,合同供水价为每立方米1.2分,应收水费242.4万元,实收171万元,而农民实际缴纳水费1440万元,超过实收水费1269万元。即使考虑到水量损耗的问题,也有1000多万元属于搭车收费或被中间环节截留。

二、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减轻农民负担要求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农业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为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民负担减轻,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最近,中办、国办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会议上温家宝副总理专门举了水利上的一个例子,即他下乡调查中有群众反映有个地区每年要收取排涝费8元,但该地已连续干旱3年,不但不需要排涝,还需要灌溉,结果老百姓既要交灌溉水费也要交排涝费,群众意见很大。温副总理认为这种不合理的收费应该取消。在农业水费计收上,目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普遍偏低,而农民每年所交纳的水费却不低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关键的问题是末级渠系的乱加价、乱收费。因此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必须尽快清理这些中间环节。

2、新颁布的《水法》要求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工作,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新《水法》强调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这从法律上促使我们要尽快理顺资源的管理;新《水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制定水价办法”,促使我们尽快颁布水价办法;规定了要按“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这为我们核定水价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规定要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定额累进加价”等新的水价制度,这要求我们要积极推行新的水价制度,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新的水价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末级渠系规范管理的基础之上。

3、末级渠系水价改革是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提高灌溉服务质量需要

以往,由于末级渠系水价管理薄弱,搭车收费截留挪用现象在很多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使得国有水管单位水费收率低,水利工程缺乏维修养护资金,这是导致许多灌区灌溉设施老化失修严重,灌溉面积衰减的一个重要原因,水利工程不能持续运行,农民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灌溉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末级渠系水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末级去系的水价改革。

4、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要求尽快理顺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国务院最近批转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的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并特别强调:要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三、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针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陕西、新疆等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年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三年内全区灌区基本实现“供水到户”。“供水到户”的实施遏制了水费搭车、水量平摊问题,对建立充满活力的供水管理体制、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促进节约用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头屯河灌区为例,该灌区在2001年开始了“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计帐到户、收费到户”为重点的供水体制改革,开展了核定农民最终结算水价工作。“供水到户”改革以来,该灌区水费年收缴率达95%。新办法执行以后,新水价比原来农民实际负担水价每方水减少了0.029元/方,按每亩地灌溉定额460方水计算,每亩地为农民减轻水费负担14.1元。

陕西省在调整省属五大灌区水价的同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与农民直接见面的水价标准,即到农民地头的价格,其构成包括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基层管理费、村组浇地管理费三个部分,包含了供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收费。目前,全省12个大中型灌区中有11个已经按上述模式定价,有效避免了终端水价混乱问题。

陕西、新疆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可初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定价到户

2、开票到户

3、实行计量收费

4、聘请农民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末级渠系水价的监督

5、“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加强水费公示制度建设

6、改革末级渠系管理体制

具体的经验和做法,马上要请陕西、新疆的同志作全面详细的介绍。

另外,其它地区在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如内蒙古河套灌区、安徽淠史杭灌区、湖南铁山等灌区积极推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方式也成效显著。

四、会议内容和要求

今天会议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请陕西、新疆的同志介绍他们关于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经验;二是请大家讨论一下推行陕西、新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可行性、方法和步骤;三是听取大家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今天在座的各位会议代表,无论是物价主管部门的代表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都有各自应尽的一份责任,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代表,更应该积极关心末级渠系得水价改革。因此,为了开好今天的会议,在此我提出以下两点希望:

1、希望陕西、新疆的代表毫无保留地充分介绍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情况,重点介绍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思路、要点、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2、希望与会的每位代表都能为农业末级渠系得水价改革积极献计献策,做到知无不言,有什么想法和建议都可以提出来。

总之,希望同志们把农业末级渠系的水价改革当作整个农业水价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看,尽心尽力地开好今天这个会。

预祝今天的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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