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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文明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4/9/3    

根据国家发改革委和水利部2003年出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精神,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水利厅于2004年2月3日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实施办法》),并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这是指导我们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全面推进广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广西《水价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较好地体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客观要求。主要体现在九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水价实施办法》改变了长期以来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范畴,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把有限的水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能及时有效调整水资源供求关系。《水价实施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方式,由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改变了长期以来自治区统一领导、统一价格的模式,并下放权限,为各地制定切合实际的水价制度创造了条件。

三是规范水利工程供水定价原则,有利于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水价实施办法》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这种灵活的调价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水价难变或不变的状况,有利于发挥水价杠杆的调节作用,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发展。

四是规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使水利工程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水价实施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并规定了相应的核算原则。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工程状况、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的情况,分别制定区域水价或单个工程水价,改变了过去不考虑成本和全区统一价格的模式,使水价核定有了章法。

五是结合广西区情特点制定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公益性。《水价实施办法》一方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广西的农业还属于弱质产业,为解决“三农”问题,明确规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收和利润,以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六是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来源更加多元化。《水价实施办法》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政策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水利工程投资多元化。

七是建立了科学的水价制度,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水价实施办法》要求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使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得到有效保障;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八是规范水利工程供水费用计收方式。《水价实施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采取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收取水费,改变过去以实物计收的方式;根据采取委托收费方式的规定可从实收水费中提取3%~5%作为代收单位或个人的劳务酬金,规范了代收劳务酬金行为。

九是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和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水价实施办法》对水价申报、审批与执行作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了擅自变更水价、用水不交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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