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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灌排委员会章程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4/9/15    

第一条 绪论

1.1 作为科学、技术、专业和自愿参加的非政府间的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国际灌排委员会致力于水与环境的合理管理以及灌溉、排水和防洪技术的应用,改善水和土地的管理,提高灌溉和排水土地的生产率,从而增加世界食品和纤维的供给。

1.2 本章程中国际灌排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或ICID(CIID为法文),在国际机构中简称ICID(CIID)。

第二条 目标

宗旨

2.1 国际灌排委员会的宗旨是鼓励和促进工程、农业、经济、生态和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科学技术在水土资源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推动灌溉、排水、防洪和河道治理事业的发展和研究并采用最新的技术和更加综合的方法为世界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范围

2.2 国际灌排委员会可通过以下目标实现其宗旨:

(1) 灌溉、排水、防洪、土壤改良及与其附属工程(包括大坝、水库、灌水渠道、排水管道以及其它与蓄水、输水、配水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有关的规划、融资、社会经济和环境等;

(2) 为河道治理、防洪和防止农田被海水入侵而建立的系统以及与其附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有关的规划、融资、社会经济和环境等,与大坝、航海工程以及基本的水利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关的规划、融资、社会经济和环境除外;

(3) 灌溉、排水、防洪、河道治理和土壤改良在应用科学、技术、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领域的科研、开发、培训及能力培养;

(4) 为满足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灌溉和排水方面较落后的低收入国家的需要而促进国际投入;

(5) 推动灌排事业的发展和系统管理;

(6) 汇集与灌溉、排水和防洪有关的国际知识并向全世界范围进行推广;

(7) 找出与灌溉、排水和防洪有关的国际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8) 促进农业用水中的节水;

(9) 促进灌溉、排水和防洪系统的用水户和受益者之间的平等,尤其是性别平等;

(10) 保护并改善灌溉农田的水质与土质。

2.3 灌排委员会将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其宗旨:

(1) 国家灌排委员会间的信息交流;

(2) 举办不定期的会议、研讨会、工作组会议、展览、培训和考察;

(3) 组织一定的研究及试验;

(4) 印发科研杂志、会刊、论文报告、指南、书籍、文件以及视听和电子宣传材料;

(5) 出版一些特殊的出版物,如新闻、会报、期刊、规范细则、传单、杂志、教育及推广材料和为使全社会了解灌溉、排水和防洪而出版的著作等;

(6) 同其他与灌溉委员会的宗旨有关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合作;

(7) 在其活动领域内采取一些其它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 会员

会员条件

3.1 国际灌排委员会由各国的国家灌排委员会组成,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委员会。在没有设国家灌排委员会的国家,可任命一名政府或机构官员作为代表参加国际灌排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3.2 任何有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并热忠于国际灌排委员会的国家都可以参加国际灌排委员会举办的一切活动。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考虑到独立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共存,理事会可以独立的国家灌排委员会的形式接收一个国家有主权区域的代表。在采用联邦制或相类似的体制的国家,只能组建一个国家委员会作为国际灌排委员会的会员。

入会申请

3.3.1 在申请入会时,任何国家委员会或代表都应该毫无保留地表示接受国际灌排委员会的章程及附则,通过提交与灌溉、排水和防洪的发展及管理有关的各种各样的规范作为其申请入会的依据并证明代表的性质。

3.3.2 每个国家需填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给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的附则、规定和其它条款确定是否接纳。

理事会接纳

3.4 在根据本章程及附则提出申请后,由国际执行理事会决定是否接受此国家的入会申请,如果接受了其申请,就要确定此国家委员会的名称和会费。

非会员的参加

3.5 国际灌排委员会颁布了附则以允许非会员国家的个人或与本国家灌排委员会的工作没有正式联系的个人或组织参加国家灌排委员会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委员会

构成

4.1 每个国家灌排委员会都应该遵守本章程中所规定的条款,同时建议各国家灌排委员会最好由政府官员、技术及科学组织、灌水者和公司的代表以及热忠于灌溉、排水和防洪事业并希望推动和促进国际灌排委员会宗旨的个人构成。此外国家灌排委员会的适用条款还包括3.1条。

责任

4.2 每个国家灌排委员会应与国际灌排委员会合作,协助国际灌排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同时鼓励各国的学科和机构以其本国最适合的方式与国际灌排委员会合作以实现其目标。

4.3 每个国家灌排委员会应提交本灌排委员会的章程,同时根据国际灌排委员会中央办公室的建议随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稿提交国际灌排委员会。

第五条 国际执行理事会

定义

5.1 国际执行理事会,以后简称执理会或IEC, 负责管理国际灌排委员会的事务。

作用

5.2 执理会负责处理各国家委员会、主席团、管委会或其本身发起的事务,提出建议或制定有关政策。国际灌排委员会中央办公室是执理会的执行机构。执理会同时还对国际灌排委员会组织的研究、试验或讨论提出建议。任何影响国际灌排委员会执行或管理以及财务责任的事宜应首先提交执理会批准其决策方能生效。

构成

5.3 执理会由主席团(以后会提到)和各国家委员会正式任命的一名代表构成。各国家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自由更换其代表。国家委员会任命的代表和参加会议的主席团的人员构成执理会的会员。

5.4 任何国家委员会可选派几名代表参加执理会的会议,但每个国家或国家委员会只有一名代表具有投票表决权。主席团的人员(过去或现在,国家委员会的代表除外)不具有投票表决权,但国际灌排委员会主席可以弃权。除本章程特别规定外,经与会参加投票的代表的大多数同意后决定方可通过。

5.5 不准备派代表参加执理会会议的国家委员会可向国际灌排委员会秘书长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执理会讨论。本报告应在会议上进行宣读,除执理会认为是特殊情况外,本报告在会议上不构成表决权。

5.6 国际灌排委员会前任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分别称为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名誉秘书长。在他们任职期瞒后可优先参加执理会的会议,但除代表本国国家委员会外,不具有投票表决权。

5.7 如果认为有必要,执理会可组建委员会、工作组、特别工作组或其它工作小组执行其政策或决定。

会员资格的承认及终止

5.8 执理会按照本章程及附则考虑是否接纳各国作为国际灌排委员会的会员,并保留接受和拒绝入会申请的所有权利。如果遇到国家灌排委员未按时交纳会费的情况,经执理会慎重考虑后,可以责令其退出国际灌排委员会,同时在作出以上决定之前,执理会可以再给此国家委员会一次机会,责其在一定时间内上缴所欠会费。任何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的国家委员会应终止其主席团或国家灌排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资格,直到欠款付清为止。而且,任何拖欠会费达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国家委员会不能索要国际灌排委员会的文件或报告,无权在执理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被认为已退出国际灌排委员会,特殊情况下可由执理会成员绝大多数通过后延缓对其制裁。此决定应按附则中规定的特殊程序严格执行,经执理会与会并未拖欠会费人员的绝大多数同意后方可生效。

5.9 为贯彻国际灌排委员会的宗旨,执理会可在本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年会

5.10 执理会每年在其所确定的国家至少举办一次日常会议,以进行国际灌排委员会事务的移交,包括年(公历年)收支预算,并选举主席团人员。同时应对未举办过国际灌排委员会年会或会议的国家提供优先条件。执理会为召开特别会议制定了附则。

5.11 在国际灌排委员会大会之间举办的一般会议,应给承办国提供优惠条件,承办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国际灌排委员会活动范围之内的技术专题进行讨论。在会议召开两个月之前,由承办国向其他国家委员会和中央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详细阐述将要讨论的议题。

第六条 主席团

组成

6.1 国际灌排委员会的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和九名副主席(不计报酬)以及一名秘书长组成。

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

6.2.1 秘书长除外,ICID主席团需经参加执理会会议的大多数成员投票选举产生。执理会将制订必要的细则以规定选举程序,包括确定副主席的相应级别。

6.2.2 每个国家在主席团中的成员(一名主席和九名副主席)每次不能多于两人。

6.2.3 6.5.2 规定的条款除外,国际灌排委员会主席在与大会同时举行的执理会上选举产生,并在大会及随后的考察结束后开始任职。主席任职期为三年,即从本次大会结束开始,到下一次大会结束为止。

6.2.4 九名副主席任职期应为三年。为此,其任职期从执理会及其随后的考察结束后开始,当时下一届副主席已经确定。万一执理会与ICID大会同时进行,那么前任副主席在大会及随后的考察结束后任职期满。执理会任何一个特别会议都不会影响副主席的任职期。

6.2.5 主席及副主席只能任职一次,期限为三年,不能在ICID中再任其他任何职务(6.5中已有规定)。但副主席或以前曾经担任过副主席职务的人员可以参加竞选主席。

秘书长的任命

6.3.1 提名:秘书长由担任管委会主任的主席提名,并由执理会任命。

6.3.2 任期:一般秘书长任期为三年,执理会有特别规定除外,且在公历年开始时任职,任命书上有特别规定除外。秘书长任期最好与主席同时结束。

现任秘书长可以再次被提名,再次当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以第三次被提名。

6.3.3 任命条件:秘书长的任命条件由担任管委会主任的主席确定。

如果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作为管委会主任的主席可以安排其他人续任。

超常规任命

6.4 主席及副主席的超常规任命或续任只有经执理会通过后方可有效。

主席不胜任

6.5.1 如果遇到主席暂时不能胜任时,可由第一任副主席担任主席职务,直至执理会的下一个会议审查通过为止。

6.5.2 如果主席在任职期间死亡或因某种原因辞职时,可由第一任副主席续任主席职务,第二任副主席续任第一副主席职务,依此类推,直至执理会的下一个会议召开弥补此空缺为止。

副主席空缺

6.6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致使副主席空缺,执理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补上此空缺,以代替原副主席任职期间的职务。

秘书长离职

6.7.1 如果秘书长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任职,作为管委会主任的主席应安排其他人接替秘书长的职务直至下一次执委会召开并审查秘书长的人选为止。

6.7.2 如果秘书长因某种原因长期不能任职、离职或任职期间死亡,作为管委会主任的主席应安排其他人接替秘书长的职务直至执委会任命新的秘书长为止。

通告银行

6.8 遇到6.7.1及6.7.2所提及到的紧急情况,主席应将此情况通告银行,并任命一名人员接替此职务,以使灌排委员会的财务正常运行直至秘书长恢复健康或新任秘书长上任为止。同时还要通知银行主席将作为国际灌排委员会基金的第一担保人。

执理会权利

6.9.1 执理会可以在适当时候代表主席行使其权利。除此之外,主席应履行与其职务有关的职责,并担任大会及执理会会议的主持官员。管委会可以向国家灌排委员会推荐一名合适人选协助国家灌排委员会承办ICID大会、执理会会议或年会以及技术会议。

6.9.2 执理会可以代表秘书长和副主席行使其权利。

主席缺席

6.10 除6.9.1和6.9.2规定的条款之外,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副主席的级别从中选出一人作为灌排委员会会议的主持官员。如果主席在ICID大会的开幕式或闭幕式上缺席,可以由与会的已经主席团讨论确定的副主席担任主持人以使会议正常进行。

主席职责

6.11 主席是经执理会选举产生的ICID的最高官员。主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但不仅仅局限于本章程及附则所规定的内容:

·主持执理会会议

·主持管委会会议

·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持中央办公室人员会议

·提名秘书长

·提名或任命常务委员会主席

·向副主席分配任务

·从国家委员会中邀请主席及副主席提名

·代表ICID参加国际会议

·审查ICID财务预算

·推动ICID在国际上的影响

·执行执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秘书长职责

6.12.1 秘书长负责ICID的管理及财务事宜,并负责准备执委会所有会议的议程以及会议记录。他对与ICID大会和其它会议有关的活动实施综合管理,执委会或主席可根据国际灌排委员会的利益代其行使权利。

6.12.2 秘书长同时也是ICID的财务主管,且每年都应对国际灌排委员会的财务进行汇报,如果执理会需要也需在其它任何时候进行财务汇报。同时他/她还应该向执委会准备并提交ICID的年(公历年)收支预算。

6.12.3 除此规定的职责之外,秘书长直接负责推动ICID的发展及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并负责研究和制定全世界范围内的灌排政策。秘书长对与ICID大会和其它会议有关的活动实施综合管理,同时执理会可代其行使权利。

第七条 管理

管委会

7.1 管委会可协助执理会对国际灌排委员会的事务进行管理,一般管委会由主席、刚刚卸任的ICID主席(仅一年)、常务技术活动委员会主席、常务财务委员会主席、常务战略规划和国际事务委员会主席以及秘书长组成。

设在新德里的中央办公室

7.2 国际灌排委员会的中央办公室设在印度的新德里,受执委会和主席的直接领导。

中央办公室的管理

7.3 受主席领导的成员委员会以及由管委会任命的其他成员根据国际灌排委员会的需要审查并制定中央办公室的工作程序和人员结构,并就中央办公室的职责向秘书长提供建议。

中央办公室由ICID秘书长,秘书以及经成员委员会批准(临时任命且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人员不被成员委员会批准)负责中央办公室工作的人员组成。

秘书长在预算条款范围之内任命和管理中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且时常与成员委员会的领导保持一致。

为管理好工作人员并履行中央办公室的职责,秘书长应与成员委员会协商制定ICID辅助基金规则以及一些必要的程序。他/她还应制定代表ICID利益的规则并通知成员委员会。

财务管理

7.3.1 秘书长应就当前事务、基金以及国际灌排委员会财务等有关事宜对中央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代表国际灌排委员会承担所有费用。

7.3.2 经执理会同意后,秘书长可选择一家或几家银行储蓄委员会的基金。他应接收所有的会费和国际灌排委员会应收的费用。

7.3.3 每年执理会需对下一财政年财务预算进行审批。ICID的财政年由管委会确定。

7.3.4 如果执理会会议没有在规定的年份举行,秘书长可根据上一年的财政预算负责承担中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费用。其它任何开支首先必须经管委会同意。

7.3.5 如果在3月31日前不召开执理会会议,秘书长可在2月底向管委会主席提交当年财务预算,并从4月1日起列支。

7.3.6 ICID的财务需按执理会确定的方式进行常规审计。

文件

7.4.1 中央办公室应印发ICID活动范围之内的杂志或简报和新闻(包括其它新闻期刊)以及关于项目、技术条款、最新的研究发现及最新举措的论文等。中央办公室还可以印发期刊、小册字、杂志和/或执理会批准的其它特别刊物。关于这些杂志及特别刊物的费用由执理会确定。

7.4.2 中央办公室应编辑信息,发表论文,并出版国际灌排委员会工作的年报。同时还应进行由执理会批准同意的研究、试验、勘测、科研和实验等工作,并将这些报告分发给各国家委员会。中央办公室还应负责准备执理会、管委会、国际灌排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成员委员会所有会议的议程。

7.4.3 中央办公室负责国家委员会之间的论文及信息交流,并由执理会指导或经执理会同意为履行灌排委员会的宗旨在此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

图书馆

7.5 中央办公室应配备有关国际灌排委员会活动的技术图书馆。图书馆应配备文献目录、关于不同科目的世界性的综合报告书以及特别出版物。中央办公室也应保存有关国际灌排委员会的记录、报告和文件。

内部事务代表

7.6 涉及ICID的任何内部事务,秘书长或由其任命的任何人可代表ICID参加。如果此事务相当重要,秘书长应尽快将此事通知主席,如果可能,也通知执理会。

第八条 技术会议

大会

8.1.1 执理会应时常组织安排大会、年会或工作组会议,包括特别会议和研讨会等,并提供论文或报告并就国际灌排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有关事宜进行讨论。会员国、向国际灌排委员会提供过赞助或执理会确定的国家以及非会员国均可参加。

8.1.2 大会,包括特别会议以及研讨会由执理会确定在哪个国家在什么时候举行。

8.1.3 执理会确定大会上将要讨论的议题或主题。同时执理会还颁布了有关提供技术会议论文的附则。

大会决议

8.2 某些决议可以在大会或任何其它技术会议上采用,但只能作为建议,不能代表国际灌排委员会的观点,直至分别提交给执理会并经执理会同意为止。影响执理会履行职责的任何事务不能在灌排委员会大会上或其它的技术会议上进行讨论。

工作语言

8.3 ICID的工作语言通常为英语和法语。根据不同国家的需要可在执理会上配备翻译。为推动灌排事业的影响,执理会也可以安排提供其它国际语言的翻译。

会刊和论文集

8.4 大会的论文集和其它技术会议的会刊应在大会和技术会议结束后立刻开始印刷。会刊和论文集应在承办国协助下由中央办公室出版印刷。执理会应规定承办国有关此事所应履行的义务,并确定国家委员会承办技术会议的会刊和论文的印刷费收取范围。

地区会议

8.5 执理会同意任何国家委员会与其他同一地区的国家委员会协作组织地区性的技术会议。

第九条 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

加入ICID

9.1 通过与管委会协商后,中央办公室可以邀请其它国际或地区组织的代表参加ICID大会、研讨会、专题会议、座谈会等。同时,执委会同意各国际组织、科学团体、发展机构、国际金融协会和联合国机构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ICID的执理会会议及其地区小组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经执委会批准后,国际组织的代表还可作为国际灌排委员会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这些代表所享有的特权和应配备的设施由执委会决定。

联合会议

9.2 执委会可与其它国际组织联合举办会议、研讨会或在ICID活动范围内与他们进行研究、勘测和调查等方面的合作。关于此类联合活动的经费及管理等问题需经ICID和国际组织代表同意并经管委会批准。经执委会批准,国际灌排委员会可与其它国际组织联合编写备忘录以开展国际合作。国际灌排委员会还可以参加这些有威望的为水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综合管理而建立的国际组织的工作。

有偿工作

9.3 在其他组织承担经费的情况下,国际灌排委员会可承担此组织的工作,关于此类工作的具体安排需经管委会同意。

第十条 会费和基金

年会费

10.1 为了支付国际灌排委员会的活动或为了某些特殊目的,国家委员会或参与国的代表组织应根据执委会预先确定的数额尽可能在公历年初向秘书长交纳年会费。国家委员会和参与国的代表组织还应该交纳由执理会确定的其它一些特别费用。

注册费

10.2 在大会、地区会议、技术会议、国际工作组会议或其它一些国际活动上,执委会可与国家委员会承办国协商征收个别的注册费或参加组织的费用。此外,此类费用中应向国际灌排委员会中央办公室上缴的数目由执委会确定。

基金

10.3 授权中央办公室接收和处理代表国际灌排委员会整体利益或为了某些特别的科研、调查和实验而募集的基金、会费、政府补助金或礼物。经执委会审查后,中央办公室可与其他国际组织、有一定资格的科研机构、政府、个人或技术团体开展科研、调查和实验等合作。

ICID为非营利性的组织

10.4 ICID既不是赢利性的机构,也不是一个商业组织。ICID的收入和财产的应用都应是为了推进ICID的非赢利性宗旨,此部分的任何款项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以奖金、红利或利润的形式分配给执委会成员,以下几条除外:

(1) 由作为管委会主任的主席决定的付给全职的秘书长的工资。

(2) ICID秘书及成员的报酬。

(3) 因某些特殊需要或经管委会同意的某些主席团人员的费用。

(4) 为推进国际灌排委员会事业或与其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某些个人或组织的费用。

(5) 为推进国际灌排委员会事业或与其有关的活动而向ICID提供正式服务的某些个人所应付的酬金。

退出成员不能索赔

10.5 任何退出ICID或终止加入ICID的国家不能再索要任何资金、资产和服务费。

重新入会费

10.6 任何因未付会费已经退出或终止加入ICID的国家可交纳由执委会确定的一定数目的入会费方可重新加入ICID。

第十一条 章程及附则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

11.1.1 任何国家委员会或秘书长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根据章程任命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提议修改章程。在考虑这些提议时,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建议对章程做必要的修改。

11.1.2 专门委员会的代表官员应在就修改章程的执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准备一份报告并由中央办公室分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对章程的修改需经执委会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可有效。

颁布附则

11.2 为了实施本章程的条款,执委会还颁布了与其配套的附则。

附则的采用及修改

11.3 附则的修改、补充需经参加执委会会议人员的大多数同意后方可通过。不仅如此,在对附则进行修改、补充之前,如果修改的内容较多,建议对附则进行修改的国家委员会或秘书长应将此建议书面呈给由执委会任命的专门委员会。在考虑这些建议的过程中,专门委员会还可以对附则做进一步的修改。而且,ICID中央办公室应在就修改或补充附则的执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之前将修改或补充附则的建议分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和ICID主席团。

第十二条 解散和财产划分

解散

12.1 关于ICID的解散问题必须召开执委会常规或特别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只有参加会议的国家的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可生效。

财产划分

12.2 如果国际灌排委员会解散,在清理债务之前,其任何财产都不能分发给执理会成员或成员国。但是,如果国际灌排委员会还有剩余财产,除中央办公楼外,可由执理会决定或在解散之前由法院进行裁决将其转让给其它一些与国际灌排委员会有类似宗旨的机构。关于中央办公楼,可参照印度总统(出租人)和国际灌排委员会(承租人)于1972年1月3日签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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