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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要求大力促进“三民水利”发展
  孟梦 张海涛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4/12/17    

12月14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大力促进“三民水利”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促进全省“三民水利”健康发展,要坚持人民群众是发展“三民水利”的主体不动摇;引导“三民水利”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积极扶持“三民水利”发展;强化对发展“三民水利”的组织领导。

通知指出,湖北省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探索出了民主谋水利、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简称“三民水利”)的新路子。“民主谋水利”,即是坚持“利益共同、干所急需、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协商”的办法,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组织方式与投入问题。“民营兴水利”,就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吸纳民间资金以及转化民间土地、物资、人力、技术等资源为资本,共同建设水利工程,开发水资源市场。“民众干水利”,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农民办水利的积极性。

通知强调,“三民水利”为解决新时期农村水利建管主体缺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乏力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三民水利”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大力促其发展。

针对组织发动群众干水利,通知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受益负担原则,即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主体应与受益主体一致;群众自愿原则,即建设项目要符合农民意愿,需要农民投资投劳的要与群众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原则,即要及时公布投资投劳明细项目,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合理,确保专款专用、专工专用。

通知从按照规划布局、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三个方面对引导“三民水利”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三民水利”的发展应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体现水利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的要求,在规划范围内建设水利工程。经营者必须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护、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并重。对“三民水利”项目建设标准,水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严格把关,工程质量不过关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三民水利”工程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确保长期受益。

为积极扶持“三民水利”发展,通知强调各地要落实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采用“政府融资、政府投资、银行贷款、社会筹资、个人捐资、利用外资”等形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积极推行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将多方面资金、资源转化为资本;用足用好投工投劳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保护“三民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三民水利”的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扶持“三民水利”发展,其他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大办“三民水利”的良好社会氛围,办好试点、扶持典型,把发展“三民水利”和水管体制改革、水价改革、乡镇水利站改革有机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新时期农村水利改革与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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