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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机制初步探讨
  刘建强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5/2/6    

一、前言

水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水利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当今对水的认识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中央领导把水安全放在水、石油、粮食三大安全问题的第一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把水利摆在基础设施的首位,山东省委、省政府指出水是21世纪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转变,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从性质上的转变,它强调水的综合治理,人和水的和谐相处,以水定发展,以水定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发展。长期以来,水利主要是围绕着农业转。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水价关系未理顺,水资源浪费现象极为严重。由于现行水价标准低,水费计收情况较差,没有把水费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体系管理,缺乏市场调节机能;没有形成对水利工程供水的相应补偿机制,严重制约了水管单位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规范水价管理,建立合理的水价制度,探讨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机制,对合理使用水资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改革农业水价必须与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改造农业灌区、改善计量手段等统筹安排、配套实施。

农业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1、深化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价格形式。国有水利供水工程(包括引黄灌区、引库灌区、引河、湖灌区、排灌站等)向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大型水利工程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价计量点由支渠进水口改为支渠出水口。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水价标准由供水工程经营者与用水户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二是加强对乡镇及以下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通过水利工程取水的自流灌区,可实行在省核定的支渠出水口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末级渠系的损耗和维护费用的定价模式,末级渠系的损耗及维护费用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

2、充分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农业水价

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对大型高扬程提水、机电井灌区及其他成本高的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要采取提价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轻水价上涨压力。

3、健全水费计收和管理制度,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在大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在村组将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约束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的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农业水价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1、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整顿水价秩序

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彻底取消不合法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加价收费。供水单位与农民的结算价格由规定的水利工程供农业水价加末级渠系的损耗、维护费用组成,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加价、收费;同时,各级物价、水利部门要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的透明度。各地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农业水价工作的领导,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各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调查清理,并做好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工作,为调整水价打好基础。

2、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农业水价

在清理整顿和严格审核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按照国家计委农业水价原则上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和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1]50号文件确定的“2002年前,农业供水中的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水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微利”原则,进行农业用水价格的调整。

3、农业用水价格水平总体安排

根据以上原则,考虑农业供水成本和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全省各类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安排意见是:大中型水库灌区0.12-0.15元/m3,提高5-8分;引黄灌区0.11-0.14元/m3,提高5.4-8.4分;引河(湖)灌区0.11-0.13元/m3,提高5-7分。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工程投资等情况,参照上述水平确定。

4、加大对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

农业水价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节水。各地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5加强农业水价改革的研究和探索

山东省在农用供水体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农业节水的潜力很大,结合农业供水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研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问题。一是适当引入农业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情况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利用浮动价格机制,加大水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二是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在目前农业用水计量设施较为落后的条件下,可按照水的自然流程和灌溉区域,以打破行政区划分的自然村、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对象,分别制定基本用水定额,定额内用水价格不提高或小幅度提高,超定额用水可较大幅度提价并实行累进加价,促使购水单位采取措施合理配水、控制损耗,促进农户节约用水;三是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可在农业水价中实行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此种计量方式已在我省的部分地区应用,效果良好。

四、农业水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1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交易成本

从长远看,农业节水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水管部门直接供水管理到农户,实行按水量计价。近期内要重点理顺乡镇以下供水环节的供水体制,可考虑推行以下几类体制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管水。一是国有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管理、收费到自然村、组或农户;二是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三是实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明确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费标准,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理顺管理体制。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将大大减少,可有效降低农户实际水费。

2、总结、示范和推广有效的农业节水技术

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加强节水技术交流,结合各地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大力推广实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一是推广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技术,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损失;二是修整输水渠道,平整耕地,改进田间节水配套措施;三是推行科学适时适量灌溉,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品种特性安排灌溉,减少灌溉的盲目性;四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3、加大渠系改造和节水灌溉投入,提供节约用水的设施和技术保障

采取“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并适当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以加开农业灌溉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水管单位也要将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4、调整农业水旱结构,提高农业对水价的承载能力

实行水旱互补的方针,重视发展旱作农业,加强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因地制宜调整水旱种植面积并改变灌溉方式。贫水地区应少种高耗水作物,多种节水作物。通过种植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区域分工互补,缓解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矛盾。

五、结语

本文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了适度提高农业用水价格,促进农村节约用水,合理增加供水单位收入,增强水管单位对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能力,加强测水量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管理模式。特别是对农业水价改革提出了累进制水价加价制度及两部制水价制度,经在全省部分水利工程中应用,效果良好,具有重要的推广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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