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4年5月4日 星期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首页 > 文件汇编 > 部级文件汇编 > 正文
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财农便[2005]200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5/8/9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处、水利(水务)厅(局)农水处: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2005年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以及《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现印发2005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新建、修复、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补助形式

对地方财政自愿安排资金,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中央试点项目总投资的15%。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等材料,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帐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三、项目申请对象与申报方式

1、项目申请对象:农户(包括联户)、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组织章程、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2、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相关工程规划,对项目区农户(包括联户)、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联合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联合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同步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建成一处工程发挥一处效益。

四、试点项目及补助资金批复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优先条件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并按照下达的试点补助资金控制数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文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财政部批复试点补助资金。

根据200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总规模及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下达你省(区、市)试点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万元。请你省(区、市)按上述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于2005年8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各一式4份)。愈期未报或补报的项目,财政部、水利部不予受理。

                                                                                          二○○五年八月一日

摘自:中国农村水利网

文档附件区
(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