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的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议(2005年),政策研讨与工作探讨气氛十分热烈。新的农建形势、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国办发〔2005〕50号文件引发了代表们的思考与交流;在会议现场考察中,广西横县的农业灌溉用水者协会的勃勃生机则点燃了代表们的浓厚兴趣,他们的工作思路让代表们深受启迪。
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政府决策和组织,农民被动服从和参与。2000年,中央决定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中分步取消“两工”的规定和各地的时间安排,明年“两工”将全部取消,这也意味着曾经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主要保障机制、历时15年的“两工”政策将予废止。
应对新形势,需要探索新规律。回良玉副总理指出:“我们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管理体制,扎扎实实地推进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新办法正是今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中需要首先考虑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则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早在1995年,我国就在运用世行贷款的项目区铁山和湖北漳河灌区进行了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工作试点。10年来,这一新模式由点到面,不断推广。随着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环境和条件的重大变化,这一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新形势的组织形式,以旺盛的生命力证明了自身的价值所在。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用水户参与管理,组建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多种群众参与式组织7000多个,部分已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是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它实际上是将农村用水决策权、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回归给农民本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自己的事自己办”的积极性,自己的工程自己建设、自己管理。而农民群众能够独立民主地选用协会的领导人,在管理、建设、财务上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更体现了农民在农村事务中的主人地位。这种形式虽然表现在一个行业,但对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不仅如此,农民更多的满意来自于建立了“明白”的水费收缴渠道,中间环节减少,“用放心水,交明白钱”,用水负担大大减轻。同时,管水渠道也畅通了,多用水就要多交钱,农民的节水意识增强,用水效率提高,种植结构也在不断调整。
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好处还远不止这些。这种新的管理模式还明确了政府、灌区和农户的责权利,落实了分级办水利的原则。政府主要责任是落实斗渠以上的建设投入;灌区主体任务是加强内部运行管理和社会管理,并组织骨干工程的兴修;农民则负责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的整治。国办发〔2005〕50号文件中规定,今后,农民用水者协会既是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也是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所有者、管护责任主体。责任明确了,环节理顺了,矛盾减少了,多方面的治水和管水的积极性也就调动起来了。如湖北省襄樊市市长所说:“还是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好,把农民调动起来,政府也加强领导,‘主体’到位不缺位,政府到位不越位,农村水利好办了。”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虽然经过10年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目前还存在着整体发展不平衡,不少组织结构不完善,一些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今后农村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开展。为此,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有关批示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国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工作,形势紧迫,势在必行。一是加大新时期农建形势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优越性的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特别是要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由其牵头组织实施这一工作。二是进一步从政策上明确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的归属,并尽快确权;用水者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在法人注册登记应给予专项优惠政策。三是国家在进行骨干工程节水改造的基础上,加大对末级渠系改造(包括量水设施)的投入力度。四是明确末级渠系工程水价,将用水者协会必要的人员工资、管理业务费计入水价,在政策上合法化,保证协会的巩固发展。五是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水管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对协会的指导、扶持、服务与监督,加强协会队伍建设,规范协会运作行为,切实保证协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