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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灌排中心工作简报 第15期 (总第81期)
2005年11月30日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5/12/1    

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下达

2005年11月3日,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批复下达了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水农[2005]496号)。这是第一次按照新出台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项目扶持重点向农业主产区和干旱缺水地区倾斜

2005年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共涉及22个省(市、区)的22个重点中型灌区,累计下达投资计划4.19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农发资金扶持1.91亿元(分两年安排,2005年0.81亿元,2006年1.1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1亿元,地方水利部门配套资金1.19亿元。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可改善灌溉面积159.57万亩,新增灌溉面积73.44万亩。2005年实施计划安排农业主产省(区)及干旱缺水省(区)项目16个,占年度项目总数的72.7%。充分体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向农业主产区和干旱缺水地区倾斜的政策要求。

二、较大幅度降低了地方配套资金比例

2004年以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为1:2(其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及受益乡镇自筹各为1)。各地对此规定反映比较强烈。几年来,许多省(区)提出要求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建议。而且从水利部农发办日常调查了解情况看,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较高,落实难度较大,有些省(区)及项目县无法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造成无法保证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农发办的高度重视。经调查研究,在充分考虑了地方配套资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对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作出了重大调整,并且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不同省份应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从2005年开始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2005年国家新立项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项目所在省份的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执行。全国财政和水利部门承担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约为1:1.2,较往年有了较大幅度下降。这样的政策规定将进一步缓解地方配套资金的压力,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为建设任务按计划完成创造了条件。

三、适当延长了项目建设期

根据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灌区改造项目的有效施工期较短,同时由于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查管理工作涉及水利、农发、财政等多个部门,所需周期较长。经与国家农发办研究,决定适当延长项目建设期(从两年延长到三年),以避免因实际建设工期短造成项目无法按期验收情况的发生。这对于地方更好地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推行“三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等,都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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