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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中心:农村水利标准化工作总结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11/28    

近年来,灌排发展中心在部国科司、农水司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承担了灌溉排水、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人畜饮水等农村水利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和组织编写工作,对《农村水利技术术语》、《节水灌溉技术规范》、《灌溉试验规范》、《大中型灌区技术改造规程》等21项农村水利技术标准进行了制修订。在农村水利标准化工作中,灌排发展中心以借亮发光、与时俱进的精神,以服务服从、开拓创新的态度,从标准的归口管理到标准的宣传贯彻,从标准的制修订到标准体系的完善均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主要工作及经验

1、加强领导,归口管理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留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灌排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对标准化工作非常重视,组织专家对现行农村水利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了全面整理分析,根据我国目前农村水利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了“十五”期间农村水利标准制修订计划,对农村水利标准的制修订进行了归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要求管理人员熟悉农村水利专业知识和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了解标准制修订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标准制修订能如期完成,并保证制修订的质量,灌排发展中心均与各主编单位或编写组主要负责人签订《标准制修订合同》,明确完成时间和制修订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并要求按进度拨款,保证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2、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水利技术标准的作用,提高农村水利技术标准的普及程度,增强广大农村水利工作者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根据水利部的要求,标准颁布实施后要进行宣传贯彻。农村水利技术标准只有在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以及组织机构管理的社会实践中贯彻和执行,才能发挥农村水利技术标准的作用,取得预期的效果。而灌排发展中心是水利行业第一批定点培训机构之一,承担了节水灌溉、乡镇供水等农村水利相关专业培训任务。结合宣传贯彻和培训,使从事农村水利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加深对有关标准的理解,对标准的制修订、参数的选用,以及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有进一步的认识。

灌排发展中心在每一项农村水利技术标准颁布实施后均要举办形式不同的各种宣贯班,邀请多年来一直从事该领域工作,并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家,介绍该领域的一般情况及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对标准有关总则及基本资料的规定,有关参数的确定进行详细讲解。课程结束后,还安排学员讨论,并对学员进行考试测验和发放调查表,以了解宣贯班的效果。对农村水利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标准,常常举办多期宣贯班。如《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举办了4期宣贯班,培训学员340名,提高了学员对该规范和雨水集蓄利用技术的了解、掌握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促进了雨水集蓄利用技术的推广和发展。

同时,灌排发展中心充分利用《中国农村水利水电》、《节水灌溉》等杂志,以及“中国农村水利网”、“节水灌溉网”等网络来积极宣传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农村水利有关的技术规范、建设标准,以提高全民标准化意识。

3、加强科学管理,保证标准质量

为加强农村水利技术标准的科学管理,更好地安排每年度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灌排发展中心根据水利技术标准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对每年度计划申请制修订的标准进行审查,每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均应围绕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以实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治水,为农村水利的发展和改革,为完成水利2010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提供技术支撑的标准项目。

在确定标准制修订的主编单位、编写组主要起草人时,以保证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的工作任务,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为出发点,首先与部农水司、有关专家会商,挑选长期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著名专家作为编写组负责人,该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编单位,编写组成员则由该编写组负责人提名,报灌排发展中心、农水司协商确定。编写组成员汇集了该领域各方面的知名专家,使标准制修订后具有较好普遍性、实用性,保证了标准的制修订质量。

在农村水利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点对二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对每一项标准制修订的编写大纲要进行审查。编写组将编写大纲报灌排发展中心后,灌排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召开编写大纲审查会,会上要求编写组对该标准提出制修订的背景进行说明,用多媒体将编写大纲进行详细阐述。然后,专家对该编写大纲进行认真审核,并向编写组提出质疑,经过讨论最终形成意见一致的编写大纲。

二是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每项标准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向该领域的有关单位、著名专家发放征求意见稿50份以上,而且这些单位、专家应覆盖该领域的方方面面,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政府部门)等。同时,要求回收份数在40份以上。对专家提出的意见编写组要召开会议逐条讨论处理,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同时,为全面掌握在编农村水利技术标准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灌排发展中心要求编写组负责人每个季度将标准制修订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3个月以上,要说明具体原因。

4、加强制修订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灌排发展中心作为农村水利标准管理单位,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站在抓紧并应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的高度,站在实现农村水利现代化和推动中国农村水利全面登上国际舞台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村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全面开展农村水利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十五”计划以来,组织有关单位、有关专家对农村水利方面的21项标准进行了制修订,其中9项是由灌排发展中心作为主编单位。在各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灌排发展中心在人、财、物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使标准的制修订得到了顺利进行。

同时,灌排发展中心为了搞好农村水利标准化工作,正在开展我国“节水灌溉标准体系”研究。根据我国农村水利的实际情况及“十五”期间节水灌溉的发展需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并整理现行节水灌溉标准,建立节水灌溉标准数据库。同时对现行节水灌溉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找出与ISO及其它国家标准的差距,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形成我国节水灌溉标准体系。对实施节水灌溉急需而目前还未制定的标准,建议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编制,为推动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奠定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行的农村水利标准为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满足饮水保障、防洪安全、粮食供给、经济发展的用水安全、城市水利、生态环境对农村水利工作的要求,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障,但是现行的农村水利标准与ISO及其它国家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1、缺乏统一规划与部门协调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涉及水利、农业、农机、建筑、轻工等多个部门,现行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也是“标”出多门,既有水利部门,又有农机、建筑、轻工等部门。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部门协调,造成有些标准重复编制,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不统一,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给使用者造成混乱。同时也存在一些标准长期不能列入规划的问题。

2、标准老化问题突出,不能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有效期为5年,即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每5年要进行一次复审,重新确认有效、修订或废止,ISO标准也有同样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中,标龄超过5年的占大多数,急需进行复审、修订。

3、标准内容过于庞杂,缺乏可操作性

与ISO及发达国家标准相比,我国农村水利技术标准包括的内容和范围过大,结果导致内容多而不细,具体操作难。如在编制《卷管牵引绞盘式喷灌机使用技术规范》的过程中认为,该标准应当包括从生产到使用等一系列规定,好像有了这一个标准,有关绞盘式喷灌机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其实正好相反,在国外涉及到绞盘式喷灌机的每一个方面都单独形成一个标准,如《绞盘式喷灌机  柔性软管和接头  试验方法》就是一个标准。尽管每个标准牵涉的面小,但内容详细、具体,使用方便。当然由于经费和技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到,但从现在起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4、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严重缺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而现行农村水利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很少。由于农村水利受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作物种类等诸多因素影响较大,同一灌溉方式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要求。如渠道防渗在南方和北方的要求和重点截然不同。在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同一个技术参数在不同地方的取值相差很大。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地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逐步形成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配套、层次分明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体系。

5、有关标准编制的专题调研与科学试验不够,直接影响标准的技术水平

往往由于经费不足,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很少安排专题调研和试验,不能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成果,有些技术难题也不能通过试验进行验证。

6、国家和行业对标准执行的监督不到位,有“标”不依的问题还比较普遍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村水利有关产品认证及市场监督体系,一些企业不能自觉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甚至无“标”生产或建设,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影响农村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议与思考

1、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增加投入

水利部作为农村水利及其技术标准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国加入WTO和农村水利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农村水利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将其纳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在标准编制工作中,水利、农机、建筑、轻工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密切合作。争取在“十五”期间基本完成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及部分新标准的编制,2010年建立健全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为此,各级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把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以保证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2、全面开展现行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鉴于大部分现行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已经超过复审期,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评审,确定修订计划或废止,以尽快解决标准老化、相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及时将部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①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或借鉴国外先进标准,充分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以提高标准的先进性。②在选定主持单位及参编人员上,除继续发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作用外,还应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作用,吸收质检单位和企业参加,广泛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以增强标准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③针对标准编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安排一些专题研究或科学试验,以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

3、抓紧组织编制一批新的标准

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一批新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以补充和完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体系。新标准的编制,同样应当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注意克服内容过于庞杂的问题。

4、加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建设

首先是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水利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技术规范,以弥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足。各级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标准编制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严禁无“标”生产。

5、加强行业技术监督与管理

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农村水利有关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对企业标准化生产的监督管理;二是尽快建立国家和省级农村水利有关产品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坚决打击无“标”生产和劣质产品生产;三是各级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应优先选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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