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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广西: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5/12/23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5〕29号)的精神,现就建立我区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工作

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农田水利建设取得较好的成绩,在保障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区农田水利仍面临着基础薄弱、机制不活两大突出问题。一方面,农田水利设施不足,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标准不高,工程老化失修,效益严重衰减;另一方面,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后,原有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组织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造成全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现不断下滑的趋势,农民群众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一些农田水利工程无人管护,损坏严重。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的减弱和建设滞后,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生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建立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是我区转变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不足、建设主体不明确、农民积极性不高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性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互配合,不断探索、总结,努力在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形成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模式方面取得突破,推动新时期我区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我区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5.坚持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按照水利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不断增加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投入农田水利建设。自治区将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市县两级的投入规模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内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每年的财政资金投入规模要高于上年度的支出预算,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增加投资规模。以工代赈资金要加大支持以工代赈实施区域的农田灌溉水源及灌溉干支渠等工程建设的力度。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扶贫财政专项资金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实施,继续加大对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快制定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补偿办法,收足收好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二)整合各项涉农水利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县(市、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整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各专项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对政府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以村为基础对筹资筹劳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与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政府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全过程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四)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参照民办公助的形式,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四、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

(一)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建设;二是小型水源工程、石山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三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四是机电泵站的更新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现在起着手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要制定具体意见,指导各地编制规划;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指导和协调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县(市、区)编制的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作为审核申报项目和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在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时,要坚持农民群众参与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尽可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各项要求,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二)统筹安排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扶贫办组成的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工作部署,综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下一年度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提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和总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部门按审定的方案编制项目专项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实施管理,仍按原有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行管理。原则上,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联席会议要在每年7月份左右完成下一年度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和总体方案的报审工作,然后提交各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列入本部门预算。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参照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地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也可以由农民、农民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受益面较大、涉及面宽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范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三是健全项目申报程序。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进行审查、公示后逐级上报;涉及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按照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的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五是完善补助方式。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后,由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部门牵头,每年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建设进度快、质量高、项目完成好的地方,要继续增加补助,反之,则减少补助数额。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有效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有效运行维护。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对经营性工程,实行企业化运作,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要按照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五、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和考核

(一)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律,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建立起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真正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同心协力把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事办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绩效考核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挂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县乡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项目实施的村屯考评办法,对项目实施好的村屯给予继续加大投入,对完成情况一般的给予警告,对完成不好的暂停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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