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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
江西:关于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6/3/9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以政府“民办公助”组织引导,受益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实行民主决策、自主建设、自我管理的新的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根据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省委2005年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水利工程管理的历史习惯、目前做法、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不应生搬硬套,搞一个模式、“一刀切”。

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三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

四是自愿组合、互利互惠。加强和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受益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经登记,就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必须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抓好以下环节:

(一)成立筹备小组。在计划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区域内,成立由农民用水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应积极参与筹备指导,为协会的成立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对农民进行宣传,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知识培训,形成浓厚的氛围,引导广大用水户积极参与。

(三)确定协会的管理范围,划分用水小组。按照协会受益区域,原有村、组的界限,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边界,同时划分若干个用水小组。协会管理的工程范围一旦确定,需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协会执委会候选人,并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

(五)对协会内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制定协会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经用水户代表大会通过后,既作为协会的最高指导性文件,它规定协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制定与协会章程配套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制度等。

(七)登记。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业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后,必须按照管理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事务公开化的原则,加强协会的管理,保障协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运行,守法经营。当地党委、政府在做好引导扶持工作的同时,坚持唱主角的是农民,减少行政干预。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要站在促进工程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在指导协会规范运行的同时,更要尽力为协会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业务指导,搞好技术培训,提高其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三)协会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工作。

农民用水户协会一般包括若干个用水小组,由用水小组召开本小组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本小组的代表参加农民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每个用水小组选举产生一个首席代表,负责与协会的协调工作和本小组的用水和工程建设、管理事务。

农民用水户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用水户代表是由各用水小组选举产生的,一般2~3年进行换届选举。用水户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审查和通过协会各项制度和计划,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负责用水小组的划分和制定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代表大会,即年初讨论和通过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财务预算计划等,年终进行总结和通过财务决算。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平时还应就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执委会是用水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如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协调水事纠纷等。执委会由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一般由正、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员组成,并进行合理的分工。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支撑

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适应当前农村形势、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这项工作当作落实中央2005年1号文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总结本地经验、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地方政策法规,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在工程建设管理事务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已成立的协会组织,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完善与配套,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规划,加大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工作。按照边扶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从而全面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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