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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06]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6/4/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水利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打牢粮食安全、结构调整、产业培植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田水利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建设成效显著。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我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广泛发动各族群众建设了大量的农田水利设施。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后,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自1990年到2005年末,全省累计投入93亿个工日,各级财政投入173亿元,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从1581万亩增加到2225万亩,解决和改善了1334万人和975万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农田水利建设的推进,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实现了从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初步奠定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大幅增加,农村由基本实现丰衣足食开始逐步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明显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一些地方的供水开始由解决饮水困难向提高饮水质量转变,抗旱防洪能力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形势不容乐观。从我省农田水利建设的整体状况看,一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仍较滞后,与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差距明显。全省人均库塘蓄水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2/5以上的农村人口不同程度地存在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6%。二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如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高稳农田面积逐年减少的状况将不可避免,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将会逐步显现。三是农田水利设施功能退化,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很多地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坏严重,河渠淤塞,堤埂溃烂,工程效益衰减。全省有40%以上的水库处于病险状态,平均每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有1/4左右的耕地受到洪水威胁。四是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仍显不足,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现实需求有较大矛盾。五是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两工"取消,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锐减,仅2004年的减幅就高达50%;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及水价机制等亟待加快改革步伐。六是全省粮食安全的基础并不牢靠,人均占有粮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状况短期内很难改变。这些问题,如不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势必制约和影响农业持续增长、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发展乃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三)坚定发展信心。“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发〔2006〕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摆在“十一五”发展的首要地位,强调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不仅使农田水利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对农田水利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大力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物质条件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阶段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大干农田水利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抓紧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高效的统筹协调保障机制和长效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解决我省“三农”问题、实现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目标重点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努力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溉、抗旱防洪、水土保持等设施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五)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每年建成高稳产农田100万亩、基本农田100万亩,解决1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大力整治农村小型河道,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业供水能力,不断增强抗旱防洪能力,逐步改变“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力争到2010年累计完成3000万亩能灌能排的高稳产农田、2000万亩保水保土的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使农民人均拥有1亩以上基本农田的目标落在实处。

(六)建设重点。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要加强山区、提高坝区,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一是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供应,把耕地地力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相结合的治理对策,在山区和其他贫困地区主要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坡耕地综合治理,并配套建设小型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灌溉;在坝区加快实施以土壤改良和节水改造为重点的高稳产农田建设,着力耕地地力和田间灌溉系统工程建设。二是围绕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在抓好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的同时,大力开展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坝区农田灌排渠系工程,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节水灌溉。三是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在继续加快农村人饮解困工程建设的同时,完善集镇供水设施,积极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供应严重不足等问题。四是围绕改善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注重河渠整治,组织开展河堤整修、清淤除障及绿化美化,并加快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牧区草场生态建设,逐步建成一批人水和谐、山川秀美的新农村。

三、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措施

(七)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农田的水利设施服务于农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地方预算和基本建设范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开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费、水资源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努力拓展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渠道,保持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设补助资金,使州、市、县(市、区)投入与省级补助形成合力,确保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既定任务圆满完成。

(八)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研究提出规划大纲,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大纲要求分别认真组织编制,并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分部门规划,自下而上按照程序逐级审核汇总,形成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退耕还林工程、土地开发整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粮食安全综合示范区和基本烟田建设等规划与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努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的科学性,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九)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通过整合水利相关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山区“五小水利”工程、渠系配套设施、节水灌溉、旱地水浇等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在去年500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再增加2000万元,今后视情况逐步加大投入。各州、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十)增加安排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安排高稳产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加大“润滇工程”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投入,安排大型灌区续建、节水增效示范、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流失治理等中央项目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以不低于当年省基本建设投资的递增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十一)增强以工代赈支持。以工代赈资金要按照整村推进的思路,结合以工代赈区域的小型水源、干支渠等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并按每年建成20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的任务抓好落实。

(十二)落实土地开发整理政策。要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本着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足额安排资金投入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和恢复因建设占地而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的开展,每年组织建成5万亩高稳产农田和15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

(十三)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继续把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作为投入的重点,加强对中低产田改造和优势农产品基地项目的田间灌排设施建设,每年组织建成15万亩高稳产农田和20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

(十四)强化农业科技措施。农业部门要结合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高稳产农田、粮食安全综合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每年负责组织建成5万亩高稳产农田和5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要紧紧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和坡耕地治理,注重引导农民群众搞好以测土配方施肥、旱作节水灌溉、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壤改良及地力培肥,大力推广现代农业耕作技术,积极防治耕地面源污染,不断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要在抓好以“润滇工程”为代表的骨干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江河治理及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和农村水电等建设的同时,围绕“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认真协调编制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搞好灌溉水源、田间渠系、“五小水利”、人畜饮水等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促进农田水利建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高稳产农田和基本农田建设内容及验收标准,并每年组织建成30万亩高稳产农田和15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

(十六)加快基本烟田建设。烟草部门要坚持和发扬工业反哺农业的有效做法,积极筹措资金,在继续参与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71号)要求,加快基本烟田的小型水源、灌排渠系、泵闸设施以及为基本烟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建设,实现“十一五”期间建成1200万亩基本烟田的规划目标,并结合基本烟田建设,每年新增45万亩高稳产农田和15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以利粮、烟科学轮茬。

(十七)注重扶贫的治水改土。扶贫部门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继续加大扶贫开发资金对人畜饮水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按每年建成10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的任务抓好落实,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八)实行税费扶持政策。从水利建设工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依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于农村河渠绿化、小流域植树造林和水源区植被恢复。从水利工程收取的建安营业税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州、市、县(市、区)财政在安排支出时要重点考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十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前景好、效益高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贴息。对农民群众出资出劳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各级金融部门要综合运用农户个人贷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给予扶持。

(二十)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出资出劳开展自己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农民应尽的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界限,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民主议事、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民出资出劳以出劳为主。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以自愿以资代劳。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二十一)加强筹资筹劳监管。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实行“全程公开、民主管理”,将筹资筹劳数量和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出资出劳管理,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不断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二十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政府补助资金要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主要用于材料费、耕地地力建设等方面补助。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研究制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要建立经常性农田水利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各地水利、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门,每年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省水利厅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农业厅等部门,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十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省水利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尽快研究制定《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设施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提高现有设施的管理使用效率,并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可以将河道整治与土地复垦结合起来,利用增加的土地置换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整合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资产清理、评估并得到确认的基础上,可授权本级水利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其国有资产。

(二十四)推进建设管理改革。要根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和受益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上村内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乡镇范围的跨村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跨乡(镇)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采取招投标和项目评估等办法,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效益。

(二十五)推进水价机制改革。要按照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本着分类定价、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核定供水价格,完善水费计收办法,提高水费征收率。同时,要加强农业灌溉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水管单位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提高后,除解决人员和维修养护“两项经费”外,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水费收入重点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二十六)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各地要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和强化定额管理措施,推行输水、计量、收费、服务到渠,实行政策、水价、水量、水费公开,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在查清可利用水资源量和合理确定不同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培育和发展水市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利用。

四、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健全领导负责制度。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真正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把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事办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八)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要本着“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投其资、各负其责,共同建设、各计其功”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统筹,避免重复安排。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水利部门承担。

(二十九)完善长效建设机制。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关键在于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的积极动员和有效组织。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项目实施,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利用农闲时节,深入发动群众,组织出资出劳,抓好项目实施;基层农村水利服务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入建设现场,搞好技术服务,并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对自愿投资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社会团体、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充分肯定和必要的精神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农民要齐抓共建、加大投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县乡发动、村社组织,自力更生、群策群力”广泛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十)严格绩效考核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安排建设项目、下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级检查考核工作和建设情况统计,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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